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计函〔2007〕8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8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车辆购置税征缴工作,确保税款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二、各地要尽快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车辆购置税专用账户(以下简称车购税账户),已在指定银行开设车购税账户的地区可以继续保留使用,在指定银行之外开设车购税账户的地区,要按照《通知》要求在九月底前办理撤销原账户手续。
三、各地计统部门负责提出车购税账户的开立申请报告,财务部门负责审核报批工作,并在账户开设工作完成后,将开户银行名称、账户名称、账号、开户税务机关名称及税务系统应用软件中的税务机构代码等情况,统计上报自治区国税局。各地在2007年10月20日前按照统一表式上报,表式下载及上报地址:FTP://CENTRE/计统/车购税账户。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