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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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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g+8rmjBkbE/acBF7EZKaZA==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3-03-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根据车辆购置税征管工作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要求,现将我区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内蒙古自治区自2013年6月1日起,统一使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同时停止使用。
  二、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外观式样详见附件)主要变化与使用要求为:
  (一)取消塑料皮与白卡纸外皮,正、副本为单页上下版面设计。
  (二)取消“征税栏”、“免税栏”,由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根据征、免税情况自动打印“征税”或“免税”等字样。
  (三)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打印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后,应在正、副本“(专用章)”处分别加盖征收机关“征税专用章”。
  (四)新增二维条码打印空白区,由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自动编码、打印车辆完税信息,同时征管系统将增加扫描验证车辆完税信息二维条码的相关应用。
  本公告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式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3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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