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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2023年清远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开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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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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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17 11:05: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清远税务
标题: 【提醒】2023年清远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开始啦!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MjU5ODM1NA==&mid=2650785754&idx=2&sn=adb58229329a476298b379ca52296810&chksm=8861dee7bf1657f137744e1cec0a3d87874bc2f076df2869b40e2210129b77f93a69931d3d8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2-14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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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申请时间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首次认定申请:每年1月1日~2月28日期间。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复审认定申请:免税资格期满后6个月内。
02
认定对象

本次认定对象为办理2022年度起新认定省级、市级、县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纳税人,如认定通过,认定有效期起始年度为2022年。纳税人要求补申请2019、2020或2021年度的省级、市级、县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可在本次受理时限内补受理相关资料。

03
受理机关

需要申请享受免税资格待遇的非营利组织,请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税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相关资料。

04
报送资料

(1)申请报告;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3)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4)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5)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7)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8)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意: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4项、第5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条第6项、第7项规定的材料。

05
法律责任

(1)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
(2)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追缴。
(3)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没有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没有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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