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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热点问题,请及时关注(2月6日-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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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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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南通税务
标题: 12366热点问题,请及时关注(2月6日-2月12日)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xNzcwMzU0Ng==&mid=2247545391&idx=2&sn=7ac022b6edf5830d045898a328c3861e&chksm=f996603acee1e92c257e4a7b710668ffad11b878ac0420681f49561e32675d09281d56c01d75#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2-16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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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符合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条件,已经提交了《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在填写了“本期发生额”及“本期实际抵减税额”等数据后,申报增值税系统提示申报失败,比对结果信息为“本期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8行‘本期发生额’列为***元,本期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2栏‘税额’***。《加计抵减台账》上期第8栏‘期末可计提额’为***”,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三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需要纳税人注意的是,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和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加计比例有所变化,即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加计比例由10%调整为5%,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加计比例由15%调整为10%。纳税人增值税申报失败时系统出现上述提示,是因为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的加计比例适用错误。此时纳税人应检查所属行业及对应的加计比例,按照正确的加计比例计提加计抵减税额。



2、 扣缴单位在办理员工1月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时,点击提交后系统提示申报失败,原因为“ 以上人员减除费用未按照6万元扣除”,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出现该系统提示时,扣缴单位可将系统提示的人员名单与上述文件进行对照,若确实符合“一次性按照6万元扣除”的条件,可通过“正常工资薪金所得——收入及减除填写更多操作——减除费用扣除确认”功能,将该名员工“是否直接按照6万元扣除”的选项选择“是”,保存后重新进行税款计算,减除费用将按照6万元一次性计算扣除,再次提交申报即可。



3、纳税人在2022年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截止2022年底还有加计的余额没有用完,2023年因业务调整不再符合加计抵减的条件,2022年没有用完的加计抵减余额应该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在2023年因业务调整,销售额比重不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三条规定的(具体内容参见热点问题告知第一条),2023年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因此2023年该公司不得再计提加计抵减额。但是,纳税人在 2022年未抵减完的余额,可以在政策执行到期前即2023年底之前继续抵减。



4、纳税人在扣缴端申请退付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时,系统提示“无满足条件的退库银行账号,请先到税务机关报送银行账号”,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答:遇到上述情况,请纳税人通过“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功能查看银行账户信息是否完善、过期或已更换。若存在账户信息不完善或变更等情形,请纳税人先维护好账户信息,再通过客户端办理退付手续。
智能咨询网址:https://etax.jiangsu.chinatax.gov.cn/site/jiangsu/index.html#/h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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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市级12366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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