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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所[2010]115号 关于下发2010年第二季度本市认定软件企业名单和登记软件产品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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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ysds//201008/t304955.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地税所[2010]115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所[2010]115号 关于下发2010年第二季度本市认定软件企业名单和登记软件产品名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8-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下发2010年第二季度本市认定软件企业名单和登记软件产品名单的通知
沪地税所[2010]115号

状态:全文失效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业务制度文件目录的通知》(沪税函〔2018〕51号)规定全文失效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二、三分局:
现将2010年第二季度上海市认定软件企业名单和登记软件产品名单下发给你们。登记的软件产品享受有关流转税优惠政策,请按照市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及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财税政〔2000〕15号)规定执行;认定的软件企业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请按照市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8〕69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2009〕26号)和《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2010〕34号)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软件企业认定号为沪R-2010-0125、0126、0141、0169、0187的五家企业,属以前年度年检未通过,2010年重新申报认定的软件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第三条第(五)款“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上述五家企业不得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八月三日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2010年第二季度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的函



沪经信软(2010)338号

  
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上海海关:
根据《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和《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第9号令),2010年第二季度,经上海市软件企业认定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上海奥盛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等81家企业符合软件企业认定标准,认定为软件企业;信颐高清播放软件V1.0等576个产品符合软件产品登记条件,进行软件产品登记;乐龙仿真软件(快捷版)V3.2(延续)等26个产品符合软件产品延续登记条件,进行软件产品延续登记。请帮助落实相关政策。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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