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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完善税费政策 积极助力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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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3-2-16 01:3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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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中国税务杂志社
标题:
落实完善税费政策 积极助力乡村振兴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2-15 08:23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MjMzOTMxMA==&mid=2650281923&idx=1&sn=e08830f51300433306e7ee34ccb69d88&chksm=83bfe6c2b4c86fd4d39be6b9d3528e2b884eed99a4d51dcf4e07db163fddb80670b74e286de1#rd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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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农业农村农民工作,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部署打赢脱贫攻坚战,实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2022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强调“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发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动员令。税务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乡村振兴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落实完善税费支持政策,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为乡村振兴积极贡献税务力量。
聚焦“农业强”,通过税收调节助推农业全面升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农业现代化,国家现代化是不完整、不全面、不牢固的。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农业不仅是基础、是支撑,更体现强国建设的速度、质量和成色。税务部门紧盯“让农业成为有奔头的产业”目标,充分发挥税收调节作用,逐渐建立健全覆盖农业生产全生命周期的税收政策支持体系,助推夯实农业强国根基。
聚焦农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一是助力农业耕地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对占用基本农田按照150%加成征税,对占用其他农用地适当降低税额,通过“宽严有别”的政策导向,强化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力度,为严守耕地“红线”提供制度保障。二是助力农业规模化生产。适应小农户生产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对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增值税,对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三是助力农田水利建设。对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推动农地质量保护和提升。四是助力低效建设用地复垦。对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的依法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推动农村、建制镇低效建设用地复垦用于农业生产,服务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提升。
水肥一体化灌溉技术省水节肥。
聚焦农业生产优质高效发展。
一是助力生产增效。对批发、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二是助力科技兴农。对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对用于农业生产的各种地膜、大棚膜等农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对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等农业服务免征增值税。三是助力企业参与。聚焦提升市场主体参与农业生产积极性,对企业从事蔬菜、谷物等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等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茶和其他饮料作物、香料作物的种植以及海水、内陆养殖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聚焦农产品供销流通顺畅。
一是助力农产品销售。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免税农业产品可以按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从“生产端”和“销售端”双向加力,促进农产品销售。二是助力流通市场建设。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降低农产品流通市场经营成本。三是助力民生产品流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服务保障民生。
聚焦“农村美”,通过税收调节助推农村全面进步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是农业强国的应有之义,要一体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现代化。税务部门紧盯“让农村成为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目标,充分发挥税收正向鼓励和反向约束双重调节功能,助推农村实现由表及里、形神兼备的全面提升。
聚焦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一是加强农村用电保障。对农村电管站以及收取农村电网维护费的其他单位免征增值税,对县级及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允许选择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助力农村电网维护和水电产业发展。二是加强农村用水保障。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实行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有力推动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水平。此外,在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中,对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从低确定水资源税税额。三是加强农村住房保障。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印花税,推动农村住房条件改善。
聚焦农业资源综合利用。
一是支持农业清洁生产。对销售自产以农作物秸秆等为原料生产的符合条件的产品按规定适用不同比例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销售以农作物秸秆及壳皮、农产品加工有机废弃物生产的符合条件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推动农作物秸秆等农业生产剩余物资源化利用。二是支持林业清洁生产。对销售自产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生产的符合条件的产品按规定适用不同比例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销售以林业三剩物、次小薪材等生产的符合条件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推动林业产品加工剩余物资源化利用。三是支持养殖业清洁生产。销售自产的以畜禽粪污以及利用畜禽粪污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规定范围内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纳税人从事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中“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沼气工程项目”的所得实行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对销售以畜禽养殖废弃物、畜禽屠宰废弃物生产的符合条件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鼓励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国家税务总局助力乡村振兴座谈会暨蒙山特色农产品上线京东穗来邦意向签约仪式。
聚焦农村人居环境提升。
一是支持农村污水治理。对纳税人从事公共污水处理项目中的“农村污水处理项目”所得实行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对提供厕所污水和生活杂排水等农村居民生活产生污水治理服务,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征收环境保护税,推动农村少排污水、治理污水。二是支持农村垃圾治理。对从事公共垃圾处理项目中的“生活垃圾分类和无害化处理处置项目”所得实行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推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三是支持农村村容村貌改善。对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对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引导农民依法依规建房,提升村容村貌。
聚焦“农民富”,通过税收调节助推农民全面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牢记亿万农民对革命、建设、改革作出的巨大贡献,把乡村建设好,让亿万农民有更多获得感。税务部门紧盯“让农民成为有吸引力的职业”目标,落实完善支持农民增收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推动拓展乡村发展空间,增强农民获得感和幸福感。
聚焦培育新型职业农民。
一是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承受出让或作价出资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依法征收契税,不再征收相当于契税部分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促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二是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对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向本社成员销售部分农用物资免征增值税,对购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减轻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负担,鼓励其轻装上阵,促进农民增收。三是推动“公司+农户”新型经营模式发展。对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区别不同项目类型给予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
聚焦激发农民创业就业活力。
一是推动农民创业。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实行每户每年12000元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倾心支持农村贫困人口创业。二是推动农民就业。对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每人每年 6000元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最高可上浮30%,通过给予企业税收优惠促进农村贫困人口、农民工等灵活就业人员就业。三是推动农民保障。发挥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职责,积极做好包括困难农民工在内的缴费困难群体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代缴工作,有效保障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等缴费困难群体利益;落实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户籍限制政策,做好缴费服务工作,推进农民工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积极推动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对现行社会保险费征管流程进行优化,服务包括进城务工人员在内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保障。
聚焦乡村普惠金融支农惠农。
一是推动信贷支农。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金融机构、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金融企业提供涉农贷款按规定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地支行提供的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为农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强化担保融资增信功能,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发展和扩大涉农贷款。二是推动保险惠农。对保险公司经营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按规定计提的大灾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对提供农牧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引导保险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提高农民风险保障能力。三是推动服务育农。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推动形成多样化农村金融服务主体。
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历史性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正意气风发向着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在新的伟大历史征程上,税务部门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以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党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持续落实落细各项税费优惠政策,为加快建设农业强国作出更大贡献!
来源:《中国税务》202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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