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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植被恢复费热点问题,六问六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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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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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16 01:30: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南京税务
标题: 森林植被恢复费热点问题,六问六答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TkxNDU5Nw==&mid=2650730898&idx=2&sn=0028fd6b4492f41cd0c70fd5e5fb0c66&chksm=befb6798898cee8e2c7386006620483acfcc42e6e382cb07fe0e180239b8f463d7ea3c4e6d3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2-15 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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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植被恢复费
热点快答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植绿护绿、关爱自然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全面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进国土绿化,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共同绘就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美好画卷。

今天我们通过六问六答来学习《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的政策内容吧!


01
森林植被恢复费自何时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上述收入,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


02
缴费人如何申报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第二条规定,缴纳义务人应当依据林草部门核定的费额,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03
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减免等政策有变化吗?
按照《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第六条规定,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相关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减免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税务部门根据林业部门推送的费源信息征收。


04
税务部门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缴费人应使用什么申报表?申报路径是什么?
缴费人应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森林植被恢复费。缴费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或到办税服务大厅、政务大厅税务窗口现场办理柜面申报业务。


05
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税务部门为缴费人开具什么缴费凭证?
税务部门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给税务部门征收后,税务部门为缴费人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06
缴费人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后如何办理退费?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江苏省水利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江苏省林业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等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综〔2023〕4号)第二部分第4条和第5条规定,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退付手续。因政策性原因、汇算清缴等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各级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由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退库。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审核:南京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处
编发:南京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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