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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空转”贸易!13条措施严控国企商业保理公司业务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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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不得“空转”贸易!13条措施严控国企商业保理公司业务开展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2-15 18:03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2NTM4NTM1NQ==&mid=2247573754&idx=7&sn=39b9699e2ea2298ebf8c10ec25e651f0&chksm=ea9dc41eddea4d081401e229bb6d47369a330abb31ce6b956eed69f4abdbba71938f495d379d#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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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发布《山东省省属企业高风险业务管控暂行办法》,办法指出:省属企业及其子企业中的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类金融机构(包括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按照所属行业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在监管部门核准的业务许可范围内开展高风险业务。
《办法》共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起草依据和适用范围、高风险业务类型和管控原则、分类管控的具体要求、高风险业务监督管理职责和方式等。
办法有关规定与山东省国企商业保理公司们息息相关:
1.《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及各级全资、控股、控制企业;
2.分类管控方面,《办法》在《指导意见》其他类金融机构类型中增加了“保理公司”;
3.山东省属企业开展高风险业务实行分类管控。其中,省属企业及其子企业中的金融机构,含保理公司等,按照所属行业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在监管部门核准的业务许可范围内开展高风险业务;
4.细化了向控制和非控制企业借款的要求,“原则上不得以质押、担保、信托以及固定收益等方式变相向金融类子企业、非控制企业以及无股权关系企业贷(借)款”;
5.强调了金融衍生业务的风险管控要求,“合理控制金融衍生产品风险敞口”。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
《山东省省属企业高风险业务管控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属企业:
《山东省省属企业高风险业务管控暂行办法》已经省国资委第338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国资委 2022年4月15日
山东省省属企业高风险业务管控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高风险业务监督管理,防范财务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及各级全资、控股、控制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风险业务包括:股票(短期持有且以赚取二级市场股票差价为目的)、基金(短期持有且以赚取二级市场基金差价为目的),委托理财、委托贷(借)款(出借资金)、债券投资(国债及政府债券除外),金融衍生业务(包括商品类、货币类衍生业务),大宗贸易,出租方的售后回购(租)业务。
第四条
省属企业开展高风险业务,必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坚持“聚焦主业、分类管控、程序规范、风险可控、效益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省属企业开展高风险业务实行分类管控。
(一)省属企业及其子企业中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其他类金融机构(包括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保理公司等),按照所属行业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在监管部门核准的业务许可范围内开展高风险业务。
(二)省属企业以投资与资产管理为主业的,在主业范围内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高风险业务。
(三)其他省属企业及其子企业开展高风险业务实行严格管控。
1.股票、基金:省属企业及其子企业增持所属上市公司股份、股份回购或减持、配股、参与省内国有或战略投资控股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份业务,以及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参与与本企业主业有关且业务协同的上市公司增发股权及并购其他上市公司股票(借壳上市)等股权类股票投资业务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原则上不得从事以赚取二级市场差价为目的的非股权投资性质的股票、基金投资及交易业务。原则上不再设立或参股与主业无关的基金,参与省委、省政府改革专项工作设立的基金除外。
2.委托理财、委托贷(借)款、债券:省属企业及其子企业的临时闲置资金可以购置本金保本型存款和固定收益凭证,可以按同股、同权、同责和市场化原则通过财务公司、集团共享中心、结算中心等向所属全资、控股、控制企业委托贷(借)款(出借资金),并履行内部审批和担保抵押等程序。原则上不得从事委托理财、购买债券(国债、政府债券除外)等业务。不得以质押、担保、信托以及固定收益等方式变相向金融类的子企业、非控制企业(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企业,包括混改后的非控制企业)以及无股权关系企业贷(借)款。
3.金融衍生业务包括商品类衍生业务(以商品为标的资产的金融衍生业务,如大宗商品期货、期权等)和货币类衍生业务(以货币和利率为标的资产的金融衍生业务,如期货、期权、远期合约、掉期等):省属企业及其子企业可以开展与主业经营相关、以对冲现货市场风险为目的的套期保值业务,开展套期保值交易的品种、额度、方向、期限要与现货相匹配,合理控制金融衍生产品风险敞口,不得盲目从事长期业务或展期。不得开展或变相开展投机性金融衍生品业务和套利交易。
4.大宗贸易:省属企业及其子企业可以从事与主业有关产品、原材料的大宗贸易,原则上不得开展与主业无关的大宗商品贸易;不得开展无真实货物交易,无商品实物、无货权流转或原地转库的“空转”贸易,以及名为贸易实为对外提供资金的融资性贸易业务。
5.省属企业及其子企业不得开展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内部有偿集资(包括职工信托融资项目)等融资业务,审慎开展债转股、“永续债”、基金定投、信托计划、明股实债等融资业务,审慎开展出租方产品售后回购(租)业务。
第六条
省属企业董事会对本企业及子企业的高风险业务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建立本企业高风险业务管理制度,明确高风险业务的管理部门和风险控制部门,明确高风险业务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并根据各类高风险业务的特点,制定高风险事项应急处理预案;
(二)对所属子企业的高风险业务负有日常监督责任,督促完善决策程序及授权机制,明确业务风险管控、财务资金监测、法律风险评估等责任主体,加强纪检、审计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并排除风险隐患;
(三)建立高风险业务内部报告制度,风险控制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投资管理部门等涉及高风险业务的相关部门按季梳理高风险业务情况并形成报告,及时向企业负责人报告交易、结算、资金使用及浮动盈亏等情况。
(四)其他按有关规定应履行的管理职责。
第七条
省属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三个月内,随同财务决算填报高风险业务情况统计表,对全年高风险业务开展情况和风险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形成详实的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有:高风险业务开展情况、业务类型、投资(投入)成本、当年浮盈(浮亏)或确认收益、实际收到分红或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水平、日常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其他重大事项等情况。
第八条
省属企业及其子企业从事股票等高风险业务的,每年1月31日前,列出本年度拟开展高风险业务企业名单和高风险业务范围(包括品种及资金占用规模等),本年度高风险业务规划及有关事项的说明,连同董事会决议、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人出具的书面意见、其它有关资料报送省国资委。
第九条
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高风险业务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制定省属企业高风险业务管理办法;
(二)指导省属企业建立健全高风险业务管理制度;
(三)建立省属企业高风险业务年度报告管理制度;
(四)组织开展对省属企业高风险业务的监督检查;
(五)指导省属企业完善相关风险防范措施;
(六)其他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履行的管理职责。
第十条
建立省国资委对高风险业务的监督检查全覆盖制度。省国资委通过定期专项检查、随机抽查和年度财务决算审核等方式,对省属企业开展高风险业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高风险业务前期研究、决策程序、风险防控措施以及对财务状况的影响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省属企业应及时整改问责,直至隐患消除。
第十一条
省属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从事高风险业务并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行企业高风险业务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如国务院国资委对高风险业务有新的要求,从其规定。
来源:汇票圈
www.qijin-finance.com
启金智库
联合
章法网
将于
2023年2月24日-25日(周五/六)
在
济南市
举办《
城投平台/金控/央国企开展保理、供应链金融及其资产证券化最新实务、融资性贸易风险识别防范等案例专题培训
》,预计30+城投、金控、央国企、银行、律所的各领域从业高管亲临现场,分享专业、畅谈未来,诚邀您的加入!
【课程提纲】
第一讲、
城投平台/金控/央国企当前业务融资模式转型及开展应收应付账款融资和供应链金融业务实务要点
(时间:2月24日上午09:00-12:00 )
·主讲嘉宾:A老师,曾任某大型建筑央企供应链金融平台负责人,某股份制银行和某城商行对公团队负责人。在交易银行、保理和供应链金融领域有长达20多年的深入研究和实务实践。
1、城投平台业务定位、经营现状和转型必要性
2、城投平台的融资行为如何判断是否涉及隐形债务?城投平台的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的业务背景逻辑是什么?
3、城投平台融资现状及业务转型的典型案例
4、央国企、城投平台和资本成立SPV项目公司,开展供应链金融的各方诉求和落地成功因素有哪些?典型模式案例
5、金控平台、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等主体的业务现状、转型思路、发展方向和经典案例解析
6、城投平台和央国企在基建、能源、医药等几大领域的典型融资模式案例
7、地产业务融资途径还有哪些,地产公司和城投公司的合作方式及案例
8、央国企对内外担保规定要点解析
9、压降两金的方式有哪些?应收账款出表N种案例解析
10、有效盘活固定资产的政策背景下,看城投、央国企和资本各路诸侯如何行动?
第二讲、城投平台/金控/央国企设立保理、供应链、贸易公司的动机、实践现状及创新业务成败案例解析
(时间:2月24日下午14:00-17:00 )
·主讲嘉宾:A老师,曾任某大型建筑央企供应链金融平台负责人,某股份制银行和某城商行对公团队负责人。在交易银行、保理和供应链金融领域有长达20多年的深入研究和实务实践。
1、城投平台、金控和央国企布局供应链金融现状
2、体系内业务和体系外业务如何抉择?保理公司的定位究竟是为了盈利还是服务产业链?
3、体系内保理公司为什么存在业务瓶颈?体系外业务的方向在哪?某央企保理公司市场化业务成功案例
4、城投平台开展供应链贸易的动机是什么?操作模式有哪些?实践成败案例剖析
5、城投平台和外部产业机构混改成立供应链公司开展产业金融的典型案例
6、混改的保理或供应链公司授信过程,如何解决不同股东担保问题?
7、某些央企保理公司为什么不用传统保理债权ABS而是采用代理ABS的财务视角解析
8、某些城投平台和央国企旗下保理公司倾向开展通道类业务有哪些?
9、城投平台和央国企旗下保理公司之间的再保理业务产业类型和动机是什么?典型案例分析
10、以江浙地区某些机构开展大宗供应链金融的创新模式案例看如何真正转型产业金融
第三讲、融资性贸易的风险识别、诉讼案例解析及有效防范
(时间:2月25日上午9:00-10:30 )
· 主讲嘉宾:B老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资本市场与证券部主办律师、保理与供应链金融律师团队华北负责人,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学术委员。
1、什么是融资性贸易?融资性贸易、 贸易融资、供应链融资、供应链金融等概念典型要素对比分析
2、融资性贸易七大交易模式及典型特征;国资委等监管部门如何判断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如何避免虚假仓单、重复质押的问题?
3、融资性贸易所涉资金风险、法律风险、税务风险等多维度风险分析 :
4、融资性贸易合同4个纵向历史演变过程;
5、银行、保理公司等保理商参与到融资性贸易中的风险分析:融资性贸易中法律关系的认定;融资性贸易中,保理商的善意判断;保理商参与应收账款债权人虚构应收账款如何定性;
6、司法实践1:保理人+融资性贸易or循环贸易案例 :上海金融法院(2021)沪74民终887号
7、司法实践2:保理人的“明知“:排除“应当知道而不知道”
8、融资性贸易的风险案例实证研究及裁判建议:
案例1:长三角地区集中爆发的钢贸危机:“中铁物流事件” ;
案例2:青岛港德正系诈骗事件;
案例3:上海电气应收账款逾期事件;
案例4:上实发展应收账款逾期事件;
案例5:佛山中金圣源铝锭事件现货仓单暴雷事件;
案例6:秦皇岛港铜精矿失踪事件
第四讲、城投、金控和央国企供应链ABS/ABN实践案例详解
(时间:2月25日上午10:30-12:00 )
· 主讲嘉宾:C老师,中原银行总行和郑州银行总行投资银行特约顾问。
1、当下城投、央国企融资结构环境分析及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流动性的诉求下ABS井喷发展的逻辑分析
2、如何正确理解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及关于央企开展ABS业务增信问题的回复
3、关注城投、央国企ABS违约案例、反向探析资产证券化业务关注要点
4、城投融资结构新的转型方向:非标转标案例解析、福建省首单-单SPV-CMBS案例解析、基础设施公募REITs政策逐步完善、市场不断扩容,新的机遇和挑战在哪里?
5、城投和央国企供应链ABS业务落地实操:某城投安置房信托受益权ABS、保障房ABS、租赁住房ABS、购房尾款ABS、供水收费收益权ABS、供应链ABS、某央企代理ABS、出表ABS等实际案例
6、趋严监管背景下、上交所、深交所及交易商协会、基协对ABS的资产发行及挂牌指导意见分析
7、城投、金控和央国企供应链业务未来发展方向研判
闭门业务对接交流会
(时间:2月25日下午13:30-16:30 )
预计30+城投、金控、央国企、银行、保理公司、律所的各领域从业高管亲临现场,抛实务问题,现实痛点,解疑点难点,三位特邀讲师主持。
报名方式:
15001156573(电话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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