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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热点快答丨增值税加计抵减热点问题解答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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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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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15 01:3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南京税务
标题: 12366热点快答丨增值税加计抵减热点问题解答来了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TkxNDU5Nw==&mid=2650730690&idx=1&sn=b5d244782a90b78ad214deb1afd9b74e&chksm=befb66c8898cefde8982f097a44079faf89dde58909f24b1e0739553c9321c6f1485246fa06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2-14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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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纳税人是否还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的规定,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纳税人符合加计抵减政策条件,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的规定,纳税人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仅需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一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其中,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适用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怎么申报加计抵减额?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当期按照规定可计提、调减、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如何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主表上体现加计抵减额?
为落实加计抵减政策,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额体现在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栏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实际抵减额”是指按照规定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分别对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第7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的“本期实际抵减额”列。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二、加计抵减情况”栏次为灰色,无法填写享受2023年增值税加计抵减?
纳税人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仅需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一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其中,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请确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或《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已经提交成功,并在提交成功后点击增值税申报表的数据初始化;先填写主表保存后再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电子税务局中申请加计抵减的步骤?
登录电子税务局,首页→【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增值税纳税人类型报告】→【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如果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选择“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声明申请”入口,如果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选择“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声明申请”入口,填写行业、销售额等相关信息后点击“保存”,保存成功后点击“提交”。
  来源:南京税务12366
审核:南京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编发:南京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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