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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您解答!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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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14 01:0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芜湖税务
标题: 帮您解答!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热点问题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jgyMjgzMA==&mid=2652963725&idx=1&sn=35198dad9b9e7043c0ad0e8b50544f41&chksm=bd36c9cc8a4140dad28881c2bde122848085cb4f2175d617fc7acddc5aad5990061e09ecef56#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2-13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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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
汇算清缴已经开始啦!
为了方便小伙伴们申报缴税,
税小芜整理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
汇算清缴热点问题供大家一起学习,
快来一起看看吧!


Q
什么是经营所得?
01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02
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03
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04
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Q
哪些人需要办理经营所得
汇算清缴?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的,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注:您可以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点击菜单【生产经营】→【单位信息】,查看【征收方式】、【投资者信息】,获取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信息。
Q
什么时候办理经营所得
汇算清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即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
Q
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有哪些渠道?
线上办税渠道
01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打开浏览器,输入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跳转至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02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下载服务—软件工具—可下载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
线下办税渠道
如果您无法登录系统远程办理,也可以携带相关纸质资料前往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办理申报。
Q
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税款
如何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及第六条,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Q
申报经营所得填写
哪些申报表?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申报的,适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及以上取得经营所得,办理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适用表单为《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Q
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有哪些税收优惠?
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该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
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Q
经营所得汇算清缴需
注意哪些事项?
01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其中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02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03
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04
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损失包含:
成本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05
下列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税款;
税收滞纳金;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赞助支出;
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06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07
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其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 END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湾沚区税务局
审核:芜湖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科
编发:芜湖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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