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配合检查并企图恶意注销被顶格处罚案例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税稽二罚〔2022〕95号
南京博**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10555551****N)
经我局对你(单位)协查案源的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公司2016年接受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金额合计1613239.40元,税额合计274250.60元,价税合计1887490元。上述发票被已对方税务局认定为虚开。经多方查找联系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均拒绝配合检查。另,该企业试图在检查过程中办理注销,主观恶意明显。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电话记录
2、工作联系单
3、数据平台增值税申报表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之规定,决定处以罚款50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建邺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税舟补充: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3.仅仅从这份文书来看,未对协查的专用发票行为进行处理,也就是未对其作是否属于虚开的稽查结果。当然,从纳税人的行为反应来看,似乎有所证实,但还是需要最终的证据来落地。如果按照虚开结论,则补滞罚金额就大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