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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的税月] 【税案】一份检查结束前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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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晶晶亮的税月
标题: 【税案】一份检查结束前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值得关注!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2-09 12:0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MjM5NzAwNQ==&mid=2247498724&idx=1&sn=5b37c4214d5021b49cad1e7a3004a1a1&chksm=97440546a0338c5044b230ee5858e339a440d2c2989c0e60ecc8a093a12835577f99b82236c7#rd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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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长市一税稽 通〔2023〕2001号
朝阳区泰格酒吧(纳税人识别号:92220104MA14XR2A0K)
事由:(一)销售货物未申报纳税
通过核实法院对你单位出示的《法律判决书》发现,根据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吉0104民初378号,朝阳区泰格酒吧诉张广亮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判决及相关原始证据显示朝阳区泰格酒吧2018年8月份至2019年11月份销售收入3115741.00元(含税)。上述少计收入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的少缴税款的违法行为。
(二)拟补缴税款情况
1.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经计算,该企业2018年总计应补缴增值税58319.76元,合计2019年补缴增值税63029.98元,总计该企业应补缴增值税121349.74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该企业2018年合计应补城建税4082.38元;2019年合计应补缴城建税4412.10元,总计该企业应补缴城建税8494.48元。
3.教育费附加
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及《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之规定,该企业2018年合计应补教育费附1749.59元;2019年该企业合计补缴教育费附加1890.90元,以上总计应补教育费附加3640.49元。
4.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非税〔2011〕244号)附件第二条、《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工作的通知》(吉地税发〔2011〕53号)之规定,该企业2018年合计应补地方教育附加1166.39元;2019年该企业合计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1260.60元。以上总计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2426.99元。
5.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2011年第48号)第一条、第二条(二)、第三条(二)、第六条(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五),经计算应补缴2018年个人所得税 118759.48 元,应补缴2019年个人所得税 85559.94元,总计应补缴个人所得税204319.42元。
6.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法院判决书及其案卷原始资料;
2.其他证据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三十五条。
通知内容:根据规定请你公司对上述你处理结果若有异议,请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长春市南关区南湖大路515号)提供与纳税有关的资料。
税务机关(印章)
2023 年1 月3日
【晶晶亮简评】
税务稽查中,当检查人员检查完毕,准备移交审理时,是否需要告知纳税人拟补缴的税费情况呢?一般来说,会告知的。但是否会通过正式的税务文书告知呢?一般来说,不会,很少会下达正式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多数是口头告知。
所以,当我看到这份检查结束前下达的拟补缴税费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会有耳目一新的感觉。
正式告知的优点是:以正式文书固定下检查人员的工作程序,充分保障了纳税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
正式告知的弊端是:检查人员提请的案卷,经过审理后,多数情况下都会发生数字变化,如果数字变小了,纳税人一般不会有意见,数字变大了,则会认为稽查局出尔反尔,从而降低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容易引发行政纠纷。
因其利弊都很明显,其实检查结束前,是否需要告知,没有硬性政策规定的。是否需要通过正式文书告知,则没有规定。
相关政策: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 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被查对象对违法事实和依据有异议的,应当在限期内提供说明及证据材料。被查对象口头说明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章。
我个人认为一个相对两全的办法是,在审理结束后,增加一个《税务处理决定告知书》文书,类似于《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这样既能出具一个经过核实后的准确数字,又能从程序上充分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和陈述申辩权。
—END—
案例来源:东方税语;晶晶亮的税月简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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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片来源于公众号:图说一分为Z 摄影师顾伯群授权本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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