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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财税[2011]24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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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ysds//201104/t306014.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财税[2011]24号
文件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财税[2011]24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1-03-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1]24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三月九日

  
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成果,发挥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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