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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发〔1998〕124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土地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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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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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6 10:45: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5tmOmVuC6WbZsLD6Hlgt+Q==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地税发〔1998〕124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发〔1998〕124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土地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6-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土地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发〔1998〕124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土地管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具体征管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为确保国家税收足额征收入库,防止税源流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或者以其它合法方式转移土地使用权)的契税,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代征。代征手续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内财税字[1998]714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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