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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必答——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是否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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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13 09:36: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北京东城税务
标题: 问必答——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是否征收增值税?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OTE4MzQ3Mw==&mid=2654854168&idx=2&sn=e6dd85ba4c1fdcded8309ce5c7a0fa5c&chksm=80aaf586b7dd7c90618bd730efdc0cdee7f0b6e1c7fd8d9593b60a7947dd04d4b5a1d9d01165#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2-10 11:54
二维码: -
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
是否征收增值税?




文文您好,有个问题想咨询您一下,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是否征收增值税?
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有明确规定。


太好啦!那麻烦您详细讲解一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八、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明白啦~谢谢文文的耐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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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东城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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