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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AMC)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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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13 09:2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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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启金智库
标题:
59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AMC)介绍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2-12 16:17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2NTM4NTM1NQ==&mid=2247573516&idx=6&sn=bfb46bb7b478ec5b3e2d20bce7cd6687&chksm=ea9dc4e8ddea4dfe5e4a63e5b20e2cb49ebc7416dcc6609e19d4988eea9f4de4e4a953b0a7f5#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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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组法律法规汇编】
随着
银行
业务规模不断扩大,
不良贷款
总量也不断增长。根据
银保监会
统计,2021年末我国全国商业银行
不良贷款
余额为2.85万亿元,2022年4月末达到了2.91万亿元。
不良贷款余额增长也带来了
不良贷款处置的广阔市场前景
。
根据相关监管规定,目前我国
金融企业
不良资产转让存在
两级市场。第一级市场是商业银行等金融企业将不良贷款打折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ion,AMC);第二级市场是由各AMC转让给其他不良资产处置公司。
除
华融、信达、长城、东方和银河
5家全国性AMC外,我国还存在多家地方AMC。根据(《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等办法,第一级市场的AMC“各省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只可设立或授权一家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
核准设立或授权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和银监会”。因此一级市场的受让方是需要有相关资质。
2013年《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银监办便函〔2016〕1738号)放开了各省原则只能设立一家的要求,“允许确有意愿的省级人民政府增设一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至此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加快了设立步伐。
2022年3月24日银保监会官网公布了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名单(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govermentDetail.html?docId=1043973&itemId=4167&generaltype=1),
共计59家
。
根据公布名单,目前我行
31个
省级行政单位(不含港澳台)均拥有本省的有不良资产一级市场受让资质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AMC)
。其中
福建、广东、辽宁、山东和
浙江
5省拥有3家
(主要是该5省有厦门、深圳、大连、青岛和宁波5个计划单列市);
河北、吉林、青海、陕西、西藏、云南、贵州、和新疆8省各省只拥1家
;其他省市均拥有2家地方AMC。
按注册资本看,59家地方AMC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其中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以366.39亿元注册资本排在第
一;另还有宁夏顺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的泰合资产管理公司、广西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都益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贵州的贵州省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5家地方AMC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亿元
。另还
有12家地方AMC注册资本在50-100亿元之间
。
成立时间方面,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成立最早(1999年);辽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大连国新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家辽宁的地方AMC为近期设立(2021年)。2015-2017年的3年为新设立地方AMC的高峰期,其中2015年新设立11家,2016年14家,2017年16家。
59家地方AMC注册地、注册资本(单位:亿元)和成立时间如下表:
股东方面,
招商局集团、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和华润集团4家
央企分别控股
着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青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温州)和华润渝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4家地方AMC
。另有
兴业银行
控股兴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福建福州)1家地方AMC
。24家地方AMC由当地省国资委控股;5家地方AMC由市级国资控股。具体如下:
一、《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
2021年8月,《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业内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地方AMC的设立流程、经营范围、禁止性规定等方面作出了清晰、严格的要求,初步形成了全国统一的监管框架。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部分重要内容
针对其中部分重要的规范性条款进行分析:
1、限制展业区域
《征求意见稿》要求,地方AMC开展收购、经营、管理、处置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以及受托经营、管理、处置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等业务,应仅限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
值得注意的是,早在2013年11月,银监会就发布了《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仅参与本地区内金融企业不良资产的批量收购、处置业务。
2016年10月,银监会发布了《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在放开省级地方AMC数量限制的同时,也放宽了《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中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不良资产不得对外转让、只能进行债务重组”的限制,允许以债务重组、对外转让等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对外转让的受让主体不受地域限制。
而本次《征求意见稿》重申展业区域问题,再次强调了地方AMC应专注本地区不良资产业务,以防范和化解区域金融风险、维护区域经济金融秩序、支持区域实体经济发展为主要经营目标,或将对未来地方AMC的展业区域和展业方式方法产生较大影响。
2、限制主营业务比例
对于机构业务,《征求意见稿》一是明确了主营业务的范围,要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将第五条中关于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和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第(一)至(六)项业务作为主营业务;二是对专注主业提出具有约束性的指标要求,要求地方AMC每年新增投资额中,主营业务投资额占比应不低于50%,收购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投资额占比应不低于25%。并规定,自监管部门公布地方AMC名单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连续2年未达到该规定的,将取消其参与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收购处置业务资质。
3、强化资本要求与融资管理
对于资本要求方面,《征求意见稿》对地方AMC设定了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等条件,目前59家地方AMC均满足该条件。为控制风险外溢,避免地方AMC过度加杠杆,因此有必要对融资上限加以限制。故《征求意见稿》要求地方AMC要控制杠杆率,谨慎选择融资渠道,未经批准不得向社会公众发行债务性融资工具,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3倍。
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解读
2021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方面研究起草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的出台有利于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和四类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区域性金融风险,促进地方金融体系健康发展。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部分重要内容
针对其中部分重要的规范性条款做如下分析:
1、健全监管体系,明确监管责任
《条例》明确了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并提出加强央地协调配合。具体而言,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规则,对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予以业务指导。省级人民政府履行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职责,承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属地责任,对辖区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维护属地金融稳定。建立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协调双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强化中央和地方的监督管理协作和信息共享。
2、明确地方金融组织定义和持牌经营
《条例》明确了地方金融组织定义和监管规则。《条例》采用“列举+兜底”的方式明确,地方金融组织指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地方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过去,地方金融组织的法律地位较为模糊,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健康有序发展,《条例》通过明确地方金融组织的定义,从行政法规上明确地方金融组织的法律身份和地位,有助于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合规开展各项业务,这也使得地方AMC正式成为全国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条例》强调地方金融组织持牌经营,标志着地方AMC不再是一般的市场主体,而是具有地方政府授权、银保监会公布名单、接受金融监管的持牌经营机构。通过实施持证经营,提升准入门槛,地方AMC牌照资源稀缺性和价值性将进一步凸显。
3、限制展业区域
《条例》提出了地方金融组织总体坚持服务本地的原则,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业务的规则由国务院或授权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三、核心政策:锚定航向,加速转型
1、明确地方AMC性质,利好行业发展
《条例》明确了地方AMC属于地方金融组织,强调地方金融组织持牌经营,为地方AMC的发展带来重大历史契机。一是正式明确和提升了地方AMC的法定地位,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全国金融监管体系,使其正式成为全国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通过确定了地方AMC的持牌经营属性,意味着地方AMC不再仅是地方政府依法设立或授权,并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公布名单,主要从事本区域范围内不良资产收购管理和处置等业务的一般公司,而是持有金融牌照的持牌机构,其“持证上岗”的属性一方面使得地方AMC能更好的接受金融监管,促使行业更加健康规范化发展,另一方面也会加剧地方AMC牌照的稀缺性和价值性。三是通过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加强央地协调配合,统一了监管标准和监管框架,意味着地方AMC行业告别过去无章可循、无序扩展的阶段,步入了规范化、监管化时代,为地方AMC行业发展开启了新的篇章。
2、限制展业区域和主业比例,加大展业压力
(1) 跨区展业受限
《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地方AMC开展收购、经营、管理、处置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以及受托经营、管理、处置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等业务,应仅限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条例》则明确提出地方金融组织原则上不得跨省展业。两项规定均剑指地方AMC展业区域。这与2020年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地方城商行和农商行不得跨区域经营思路相似。根据此前经验,本省批复的地方金融机构如果跨区域展业,容易导致权责不明,日常监管也容易找不到抓手,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数据报送都面临较大困难。因此本区域内展业更利于经营数据信息上报和风险暴露管理。
针对业务跨区域经营,出于不良资产市场客观情况与业务拓展的需要,目前八成以上的地方AMC均会跨区域收购不良资产。在这些机构中,跨区域收购不良资产的规模占比大多在20%以下,不良资产业务还是重点聚焦于本区域;但有一成左右的地方AMC,跨区域收购不良资产规模占比在60%以上。具体来看,跨区域收购不良资产规模占比较大的地方AMC主要来自西藏、青海等经济欠发达省份,因受限于本地不良资产市场供给不足而不得不开展跨区域收购。如若限制跨区域收购、经营、管理、处置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此类地方AMC的不良资产业务展业压力或将加大。
与此同时,如若严格限制了地方AMC跨区域开展金融不良资产收购与处置等相关业务,那么是否有资质开展单户对公不良贷款转让和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预计会成为地方AMC破局的有力抓手。2021年1月银保监会下发的《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参与试点的地方AMC受让单户对公不良贷款仅限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批量受让个人不良贷款不受区域限制。《征求意见稿》为保持一致,也明确单户对公不良贷款转让和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按试点工作安排进行。地方AMC可根据自身情况考虑在该类跨区域业务方向发力,开拓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蓝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末,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838.64亿元,相较于2019年末的742.66亿元,上升12.92%。
(2) 限制金融不良比例
《征求意见稿》明确地方AMC每年新增投资额中,主营业务投资额占比应不低于50%,收购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投资额占比应不低于25%。就目前来看,两项比例中对公司业务实际影响较大的是金融不良比例的限制,如完全按照《征求意见稿》中25%的金融不良比例,意味着年度新增金融不良规模将决定其他业务规模上限,金融不良包领域竞争将更加激烈。同时这也在一定程度限制地方AMC的扩张。根据对部分地方AMC的调研显示,相比金融不良资产,非金融不良资产收益更稳定,投放规模大,且工作量相对较少,因此备受青睐。地方AMC在传统金融不良资产业务方面相较全国性AMC缺乏竞争力,若按照《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严格限制金融不良资产业务的占比,部分地方AMC或将面临资产规模缩减、盈利下降、甚至难以展业等问题。由此地方AMC需要积极探索提升金融不良业务规模的方式,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整合产业链、提升估值能力、拓展个贷等新业务领域。
四、跨区业务审批能否留有余地,过渡期能否充分保障,事关地方AMC稳健发展
1、跨区业务审批留有余地,体现差异化监管原则
通过前述分析,如果完全或者在大部分业务上限制跨区展业,将会加大地方AMC的业务压力、压降地方AMC的业务规模。此外,由于全国各地区经济、金融发展情况不一,各地方AMC之间经营发展或趋于更加不平衡的态势。因此,《条例》立足实际情况,统筹防风险和促发展的需要,不采取“一刀切”,提出“地方金融组织跨省开展业务的规则由国务院或授权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预留了一定的政策空间。但《条例》中“原则上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业务”的表述也着实让人担忧,相关表述或可在正式意见稿中进一步明确为: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坚持服务本地原则,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区域范围内经营业务;确需跨省开展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或者授权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规则。这样,各地方金融监管部分可以根据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及地方金融组织的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体现差异化监管原则。
2、预留充分时间,确保平稳过渡
《条例》目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尽管《条例》设置了整改过渡期,特别是针对跨省经营强调:已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业务的,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明确过渡期安排,实现平稳过渡;逾期仍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不得开展本条例规定的相关地方金融业务。根据以往政策惯例,过渡期大概率会是1年或者2年。总的来讲,各地方金融组织还有不到2年或者3年的准备时间。考虑到目前部分地方金融组织经营区域已经扩展到全国,整改的任务比较艰巨,因此下一步在整改中监管部门可以适当延缓并给地方AMC留出更加充分的时间。同时,根据各地方AMC业务发展情况,参考银行理财净值转型的“一行一策”,监管部门是否可以考虑实行“一省一策”,确保绝大部分机构均能平稳过渡。
来源:投资风险官
产融公会&启金智库
将于
2023年2月25-26日(周六/日)
在
北京
举办
《
困境地产不良项目盘活的基金模式或财务投资、债务重组与资产收并购、保交楼实操及税务筹划要点和案例专题培训
》
。特邀5位行业实战一线资深人士主讲分享实操要点、宝贵经验和实战案例,诚邀您的出席!
【课程提纲】
第一讲、基金模式下困境地产投资重整的痛点规律、操盘赚钱理论及重整处置的实务案例
(时间:2月25日上午9:00-12:00 )
· 主讲嘉宾:焦青伟,鼎晖投资夹层与信用投资部副总裁。
一、困境地产投资的痛点和规律
(一)困境地产投资的痛点
(二)单体困境地产项目的发展规律及应对实务
(三)分析解决各关键角色心态发展变化
二、如何建立单体地产不良资产数据库
特点一:相对透明
特点二:利益关系多,法律关系复杂
特点三:土增税额巨大
特点四:算不过账
特点五:资产手续瑕疵
特点六:工程问题
特点七:资金密集
三、基金模式下单体地产不良资产操盘及赚钱理论
(一)与开发商、服务商合作
(二)投资策略比较-一前一后、一轻一重
(三)基金模式下单体地产不良资产操盘及赚钱理论
四、单体地产不良资产处置案例
(一)案例一:和解重整
(二)案例二:债务重组特殊机会
(三)案例三:和解背景下的法拍抵债
五、破产重整投资角度经验分析
1、谁的意志
2、选择和谁合作
3、选择什么阶段
4、选择什么角度
5、其他问题
六、破产重整实操案例
(一)强力型破产重整案例
(二)共力型破产重整案例
七、互动答疑
第二讲、“保交楼”政策下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处置与项目盘活实务操作程序与案例
(时间:2月25日下午14:00-16:00 )
·主讲嘉宾:熊志刚,北京恒安风控总经理。不动产证券化研究中心(RSRC)副秘书长,与国内多家信托公司及地产基金开展合作,参与产品设计及投后管理的项目存量超500亿元。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成因解析
(一)销售市场下行
(二)融资环境继续恶化
(三)挪用预售资金
(四)表外融资或担保引起债务纠纷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化解模式与优缺点
(一)债权转让
(二)底层资产转让
(三)盘活项目
三、盘活项目的操作程序
(一)风险评估
——摸清家底:经营净现金流、处置所得、重大问题与应对
(二)处置模式决策
——基于项目风险评估和金融机构自身机制确定风险处置模式
(三)接盘谈判
——以打促谈、拉打结合、隔离风险,结构多样化
(四)项目接管
——全方位接管,全面深入分析,形成接管报告
(五)确定开发模式(代建+代管模式/托管模式)
(六)项目管理
四、案例——
(一)成都某超级大盘
—— 主体暴雷,净现金流为负
(二)团泊湖某项目(二期)
——主体暴雷,资金链断裂
(三)昆山某项目(二期)
——公司瘫痪,项目资金紧张
五、互动答疑
互动交流· 困境房企及不良地产项目税务管理与筹划
(时间:2月25日下午17:00-18:00 )
·交流嘉宾:孙炳家,中税咨询副总裁、地产与基建业务全国领导合伙人。近20年国内一线地产公司工作经历,先后供职于鲁能集团、海尔集团、绿城集团、中弘控股、华夏幸福和奥山控股等6家房地产公司,分别担任过项目财务总、区域公司财务总、总部财务中心总经理、总部审计监察中心总经理、区域总经理、区域集团副总裁等职务。
第三讲、财务投资视角下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投,融,管,退”全链条实务与案例
(时间:2月26日上午09:00-12:00 )
·主讲嘉宾:郭浙生,常州云鼎创始人/总裁。
一、投:破产重整项目来源渠道和前期尽职调查以及成本测算
(一)项目来源渠道
(二)前期尽职调查及成本测算
(三)前期加强与法院及破产管理人的协调沟通
(四)税务筹划
二、融:SPV公司GP和LP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一)融前调查
(二)融时审查
(三)融后检查
(四)合规问责
(五)风险预警
(六)预案措施
三、管:依据《重整计划》对破产企业信用修复
(一)关于重整方企业登记、变更、股权转让等手续要点
(二)久悬睡眠账户的销户工作
(三)关于重整投资方企业变更税务备案的工作流程
(四)关于删除破产公司在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工作
(五)国土、住建部门信用修复中的风险隐患
(六)住建规划消防防震部门信用修复中的风险隐患
(七)问题总结及解决措施
四、退:项目整体转让、部分转让退出、复建销售退出
五、互动答疑
第四讲、房企困境下关于收并购专业落地操作及不良债权项目收并购案例复盘
(时间:2月26日下午14:00-17:00)
·主讲嘉宾:X老师,TOP上市房企投资常务副总经理。
一、房地产收并购具体落地模式及相应溯源
(一)地产主流投资模式与标准投资流程
(二)投前风险筛查及尽职调查开展
(三)鉴别并购交易中的伪共管
(四)对比并购落地模式之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
(五)不良资产转让落地形式之建工程转让与旧房转让
二、并购交易中关于财报调整下的核心资产价值与股权对价认定
(一)实操中关于资产负债表的解读与调整方式
(二)核心资产的确认与股权价值的确定方法
三、不良资产收购中涉及在建工程转让和旧房转让的落地测算要点
(一)根据工程进度下的转让形式匹配相应的不良项目类型
(二)旧房转让下各项税费征收方式划分界面
(三)旧房转让下土增税抵扣项目金额的确认方式
(四)在建工程转让交易时的增值税与土增税计算要点
四、房地产并购结构设计、交易要点与协议设计与雷区盘点
(一)直接收购、间接收购与土地作价入股等股权收购模式的标准结构设计与协议关联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垫资建设到25%下的资产收购模式的标准结构设计与协议关联
(三)盘点并购交易场见雷区及相应避雷措施
五、通过复盘不良债权收购案例总结各环节交易风险及解决方案
(一)解密房地产项目不良债权的特点
(二)实操中对于房地产项目不良债权的处置方式
(三)通过复盘总结不良债权收购过程中各环节可能出现的交易风险及相关解决方案
六、互动答疑
报名方式:
15001156573(电话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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