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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上税语] 实物分配股票能否适用无偿划转的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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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13 09: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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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陇上税语
标题: 实物分配股票能否适用无偿划转的增值税政策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2-10 07:58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NTk2ODk2Mg==&mid=2247491830&idx=1&sn=1ef286b268ff96d10cffad6283bb8d39&chksm=ec49295bdb3ea04dd5df607b84b2d33b7cb9f1200678644cb3f941b6d8d4bee1f4efe99dc92d#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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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分配股票能否适用无偿划转的增值税政策

文/姜新录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规定,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最近,实物分配股票实操案例(点击可见链接)已经出现,增值税能否适用该政策?
实物分配股票是否属于无偿转让股票?2020年第40号公告并未解释何为无偿转让股票,就需要结合其他政策法规来研判。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视同销售。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在营业税时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7号)对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批复:东亚公司将属于东亚公司的不动产作价作为股利分配给中外双方,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符合现行营业税关于销售不动产的规定。因此对东亚公司分配的不动产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因此,老姜认为,被投资企业实物分配股票,表面看,虽然没取得现金对价,但可以理解为:被投资企业以实物股票换取了投资者对某个阶段的利润分配权,因此不属于无偿转让股票,属于投资者取得了其他经济利益的情形,系有偿转让股票,在现有政策规则下,需要按照视同销售金融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至于视同销售的价格,应当按照公允价格。但股票的交易价格是不断变化中,合理的做法是以分配企业做出股票分配决定前一日收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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