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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税语]
讨论:“一次性还本付息”的利息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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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11 02:3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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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东方税语
标题:
讨论:“一次性还本付息”的利息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2-10 21:3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0ODE4NzI3Nw==&mid=2247493431&idx=1&sn=5eccf702039e5cdcb698dfe7087000b4&chksm=fb405ad5cc37d3c3b2701d15fde62826e7ecd3d736c299d4a9e821f3a31e7455aba4fbd5971d#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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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税语观点
对于企业发生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税收政策规定是确定的,那么由于纳税人选择的交易模式的不同,可能对于税前扣除产生不同的结果。
本案例是在不考虑资本弱化等情况下“一次性还本付息”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哪位网友存在与银行签订2年还本付息的贷款合同,可以交流一下)。
本案例中利息支出扣除要符合
企业所得税法
及相关法规的规定,要同时符合支出“实际发生、相关性、合理性、税前扣除凭证合规”等条件。本案例中明确确实发生了贷款业务,确实也用于了生产经营,贷款利率也是确实是合理的,但在“税前扣除凭证”是否合规的问题上,实务中存在不同的理解。
对于税前扣除凭证是否合规,如何判断,还要依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的,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纳税人企业在境内发生的利息支出业务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贷款银行确实是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利息支出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只不过因为纳税人企业在办理贷款业务时与贷款人协商选择了较为特殊的“一次性还本付息”交易方式而导致纳税人无法取得发票,发票取得时间肯定是在纳税人企业按贷款合同规定还本付息后银行才给予开具发票,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是这样规定的,这样的结果不是税务机关导致的,是由于纳税人选择的交易方式不同而导致的,如果纳税人企业与贷款人协商“按月付息、按季付息、按半年付息”等方式就不会出现上面案例的情况。
因此,
本人并不同于作者的观点,本人认为2022年计提的利息支出先调增处理,然后在2023年末还本付息后取得合规的增值税发票再按规定更正2022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在符合税务上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同时,也要同时符合其他的规定。
本人也注意到作者在最后也做出了善意的税收风险提醒。(另外银行也不需要在2022年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和增值税收入)
欢迎大家参与讨论,全国各地如何执行?
以下为
中国税务报
内容:
编者按
税前扣除凭证,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是企业
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中非常关键的一环。支出项目不同,税前扣除凭证的管理要点也不一样。本期对不同支出项目的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要点进行解析,供读者参考。
又到一年一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季。借款利息支出,是企业常见的涉税事项。在企业借款模式中,有一种“利随本清”的模式,即在借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清借款的本金与利息。对于期限较长的借款来说,利息支出如何税前扣除,一直是实务中广受关注的话题。
甲公司是一家非金融企业,于2022年1月1日向乙银行(非关联方)进行借款,本金为1000万元(固定年化率约为5.83%),主要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按规定属于收益性支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同时约定2年后(即2023年12月31日),甲公司一次性还本付息1120万元。
在会计处理时,甲公司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
相关规定,计提2022年应付利息(1120-1000)÷2=60(万元)。不考虑其他特殊情况,由于这笔借款利息尚未实际支付,因此,甲公司财务人员比较困惑: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如何就该笔借款利息支出进行税务处理?
政策规定:借款利息支出可税前扣除
甲公司的这笔借款,主要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根据
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
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甲公司这笔借款对应的借款利息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对于甲公司来说,贷款期间平均分布在2022年度和2023年度,从2022年1月起银行向甲公司提供贷款服务。
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除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虽然按照合同约定,甲公司的所有利息支出,在2023年12月31日才实际支付,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2022年度和2023年度分别产生应付利息支出120÷2=60(万元)。因此,甲公司应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分别于2022年度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确认相应的借款利息支出60万元,并分别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般情况:应以合规发票作为扣除凭证
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凭证,是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重要凭证。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的,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在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读时,对《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作了进一步说明:如果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发布后,企业发生利息支出,必须统一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否则,相关企业发生的利息,将无法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企业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也就是说,凡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必须以发票作为扣除凭证。甲公司的利息支出,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取得乙银行合规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特殊情况:依据合规凭证也可扣除
甲公司的特殊之处在于,双方约定在借款到期日(2023年12月31日)一次性还本付息。这种情况下又应当如何处理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
〕36
号)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对出借方乙银行来说,根据
财税〔2016〕36号
文件规定,其按照合同约定,在2023年12月31日收取利息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才需要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也就是说,甲公司需要在2023年12月31日实际还本付息时,才能取得相应的发票。这种情况下,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甲公司计提的60万元应付利息,其税前扣除凭证是什么?
笔者认为,其实,上述税收政策,已经明确排除了乙银行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暂不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行政违法性。对甲公司来说,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利息支出60万元,属于“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情形。这里的“无法”,不是甲公司不主动取得,也不是乙银行不按规定开具,而是未到政策所规定的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间。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可以以合同及利息计算表等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按照权责发生制计提的利息支出,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在2023年12月31日实际支付还本付息,且按规定取得乙银行开具的利息支出增值税发票后,借款合同协议及利息付款凭证等相关资料,虽不属于税前扣除凭证,但属于与企业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且能够证明税前扣除凭证真实性的资料,甲公司也应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履行保管责任,以备核查。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甲公司直至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仍未取得乙银行合规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则需要按规定补缴2022年度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款,同时需要依照
税收征收管理法
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税款的滞纳金。
实务中,还有观点认为,甲公司会计上计提的2022年利息支出,由于没有取得发票等税前扣除凭证,在当年汇算清缴时需要纳税调整。实际支付利息时,根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的规定,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等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将相应支出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由于实务中可能存在不同操作口径,建议相关纳税人及时咨询主管税务机关,防范后续税务风险。
原标题:“无法”在汇算期间取得发票的情况下,可根据合规凭证税前扣除利息支出
来源:
中国税务报
2023年02月10日 版次:07 作者:黄靓 (作者单位:江铃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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