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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黑地税发〔2007〕10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第七条(二)款的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自或者免税。经报请政府批准同意,我省资源税减税免税按税收管理体制逐级报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审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首先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报告,详细说明事故、灾害的原因以及损失情况,并附有消防、公安、安全、保险等有关部门的检查资料证明。
二、基层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报告后,深入企业调查核实,填报减免资源税申报表。县税务局按规定程序研究后,提出减、免税报告,并附企业减、免税申请报告以及有关资料证明,经地、市税务机关审定后,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三、减免资源申报表(式样附后)由各地、市局自行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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