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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1996〕6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手工回收煤炭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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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ldms/front/lawArticleInfo/infoShow.do?lawArticleId=9565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函〔1996〕605号
文件名: 国税函〔1996〕6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手工回收煤炭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6-10-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手工回收煤炭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605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手工回收煤炭是否征收资源税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函〔1996〕30号)收悉。对你省一些地区的部分单位和个人,在废弃的煤矸石中利用简易工具手工回收煤炭对外销售或使用,且这些煤炭属于未纳资源税的原煤,经研究决定:为便于加强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对这种未税原煤,可按其销售和自用数量依法照章征收资源税。
  特此批复,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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