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和稽查司关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
稽查函〔2023〕1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作如下修订:删去第九条。(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及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为落实修订的《对外贸易法》,现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备案的,应当取得市场主体资格,无需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二、请各关严格执行,并及时修改相关办事指南。
特此通知。
稽查司
2023年1月3日
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实施新规定
商务部外贸司负责人2023-01-03介绍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有关情况:2022年12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对外贸易法的决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规定。根据决定,自2022年12月30日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停止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对于申请进出口环节许可证、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书、配额、国营贸易资格等相关证件和资格的市场主体,有关部门不再要求其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材料。这是外贸经营管理领域重大改革举措,是中国政府坚定推进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的重要制度创新,将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释放外贸增长潜力,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
另,《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中,“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中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涉及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编码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中的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涉及需要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资料内容。上述内容需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