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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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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iJktdhmjFQskls2WoKQRFg==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6-12-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67号),对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有关契税的计税依据,现明确如下:
纳税人承受人民法院拍卖的土地、房屋权属的,以土地、房屋拍卖成交价格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
除上述情形外,纳税人承受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且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以土地、房屋的市场价格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
本公告自2017年1月27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1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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