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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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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055sAscCBSasnf+IbhkKsw==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7-09-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契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发[1998]61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区契税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契税纳税期限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
  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17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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