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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落实《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做好减免税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法》中所附表格由省局统一印制下发。《××税减免申请审批表》为一式六联。第1联国家局留存;第2联省地方税务局留存;第3联省地方税务局税政部门留存;第4联市(地)地方税务局留存;第5联区(县)地方税务局留存;第6联申请企业留存。《××税减免审批汇总表》、《××年度地方税减免情况统计表》为单页。
二、《××税减免申请审批表》一式六联由申请减免房产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填写,随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书面资料一并上报主管地税局,各级地税局审核、盖章,最后一级审批后,留存本联,其它各联随审批通知逐级返回申请单位存档备查。
三、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地税局填制按权限审核的减免税《××税减免审批汇总表》一式两份以及各市(地)局填制按权限审批的减免税《××税减免审批汇总表》报上一级地方税务局。
四、各市(地)地税局于每年3月20日前对上一年度房产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核、审批情况汇总填制《××年度地方税减免情况统计表》上报省局。
五、各级地税局要建立减免税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办法》要求,进行本级存档和上级备案。
六、请各市(地)局将《××税减免申请审批表》、《××税减免审批汇总表》、《××年度地方税减免情况统计表》2004年至2006年所需数量,于3月10日前通过局域网报省局财行税处朱英杰。
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 财产行为税 办法 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4年3月1日印发
打字:于晓洁 校对:财产行为税处 宋亚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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