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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税] 重要:地方政策9%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有依据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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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每日一税
标题: 重要:地方政策9%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有依据和案例)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2-04 07:05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ODgwMzk3MQ==&mid=2649678964&idx=2&sn=88679cd3427c8eab164d20a11523015c&chksm=883edb98bf49528ec332bff0f921e7b4789891b2a1e40edebd6a7958df246d93ce0b338be296#rd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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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情形下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免征政策的通知
桂财税〔2023〕5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为对冲疫情带来风险,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稳住市场主体,优化产业结构,加快后疫情时期经济复苏,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若干情形下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免征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在2014—2020年期间已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14〕5号)第六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但免征年限未达5年的企业,自2021年起逐年连续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至前后合计达5年为止。
二、对在2016—2020年期间已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珠江—西江经济带(广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6〕70号)第三条第(四)项第1点规定的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但免征年限未达5年的企业,自2021年起逐年连续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至前后合计达5年为止。
三、对2014—2020年在北部湾经济区新办、2016—2020年在珠江—西江经济带(广西)新办且未适用过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企业,执行以下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对在2021—2025年期间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自其首次符合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所属纳税年度起,逐年连续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
(二)对在2021—2025年期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首年起,逐年连续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
(三)对在2021—2025年期间一直未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且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自2026年起不再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四、以上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政策印发期间,对企业多缴纳的应减免税款,依企业申请予以退回。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所作出的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规定,一律停止执行,企业应缴未缴的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
五、以上政策由自治区财政厅、广西税务局负责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 国家税务总局
财 政 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
2023年1月16日
二、分配政策
国务院关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
国发〔200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实施以来,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得到了进一步规范,中央增加了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地区间财力差距扩大的趋势有所减缓,改革初步达到了预期目标。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深化改革,国务院决定,从2004年起,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继续按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财政分配体制,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案例
1.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14〕5 号)、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西维威制药有限公司元胡止痛片感冒咳嗽胶囊维 C 银翘胶囊消炎灵胶囊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认定的函》(南发改函〔2016〕895 号)、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西维威制药有限公司消炎灵胶囊等 22 种产品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认定的函》(南发改函〔2018〕472 号),广西维威制药有限公司享受减免征收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的规定,2022 年度享受减按 9%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备注:15%*60%=9%)
2.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14〕5 号)、来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认定广西维威制药有限公司来宾提取车间医药产业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的函》(来发改审批函〔2019〕24号),广西维威制药有限公司来宾提取车间享受免征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的规定,2022 年度享受减按 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备注:25%*60%=15%)
——摘自《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半年度报告》
  来源:小陈税务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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