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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在说税|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的多个月份的租金,如何适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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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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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6 11:45: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郑州税务
标题: 郑在说税|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的多个月份的租金,如何适用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TE0MDg2Ng==&mid=2652932828&idx=8&sn=535b19cb0994c4822e4e7e3c806ca1ef&chksm=8b97c7b1bce04ea70198f43e5ebb90769c7932098d5a45a3f5ea3357c12d883af02927e2155d#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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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2-03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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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的多个月份的租金,如何适用政策?
答:此前,税务总局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此前已出台政策的相关口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为10万元以后,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样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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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发:郑州税务
来源:郑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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