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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的税月] 子公司用母公司股权激励员工,企业所得税前可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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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晶晶亮的税月
标题: 子公司用母公司股权激励员工,企业所得税前可否扣除?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2-05 12:0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MjM5NzAwNQ==&mid=2247498704&idx=1&sn=6eed0748c1ef7671cd9931f2e0d2da7c&chksm=97440572a0338c6454950b28c9e061200e664ad7d900346f948310999e4fef94a0b00e7458c5#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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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母公司是境外法人,在香港上市,对境内子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请问境内子公司的股权支付在所得税前是否可以扣除?
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二、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本条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三、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北京市税务局
问:母公司为上市公司,将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授予管理层,激励对象既有母公司员工,又有非上市的子公司员工,对于激励子公司员工的部分,子公司增加资本公积,当年并未向母公司支付对价。对于子公司(非上市公司)用母公司(上市公司)的股权来激励子公司员工,且行权时,子公司未向母公司支付对价,是由母公司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还是由子公司在税前扣除?
北京市税务局2018年回复: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施行法人税制,母公司与子公司从税法层面来看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的是一个法人企业向其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税务处理问题。母公司对子公司员工的股权激励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的相关规定。母公司和子公司都不得扣除。”
北京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2019年11月11日)问:18 号公告仅适用于上市公司本身的股权激励计划,未说明其是否适用于上市集团内子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对于境外上市母公司授予境内子公司员工的股权激励,在子公司承担相应成本的前提下,子公司层面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企业股权激励支出实质属于工资薪金支出。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对于用母公司股票向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属于子公司向员工支付的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应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在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时按照有关规定税前扣除。
宁波税务局:子公司用母公司股权激励员工如何涉税处理?
问:母公司为注册地上海的非上市公司,子公司为注册地宁波的非上市公司,将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授予管理层,激励对象既有母公司员工,又有子公司员工,对于激励子公司员工的部分,子公司增加资本公积以及成本费用。对于子公司用母公司的股权来激励公司员工,子公司员工行权时,已经由母公司按照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请问以下情况,企业所得税如何扣除?宁波税务局如何理解:
1、员工行权时,子公司未向母公司支付对价,是由母公司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还是由子公司在税前扣除?
2、员工行权时,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对价,是由母公司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还是由子公司在税前扣除?
宁波税务局回复:企业股权激励支出实质属于工资薪金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对于用母公司股票向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属于子公司向员工支付的非现金形式的劳务报酬,应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在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时按照有关规定税前扣除。作为股权激励在子公司扣除的工资薪金其对应的个人所得税要由子公司代扣代缴。
厦门市税务局
问:我司系A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A上市公司于2017年度对A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核心骨干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我司有7名员工被激励,授予股票数量为1万股,授予价为100元/股,实际行权日收盘价为200元/股。我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就该股权激励行为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问题:就上述股权激励计划,我司确认的股权激励的有关成本费用,由我司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或者由A上市公司税前扣除?
2019年回复:根据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的规定,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本公告所称股权激励,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股权激励的股票不是控股子公司的股票,不符合文件规定,不能确认为控股子公司的成本费用。对于控股子公司的员工进行股权激励也不符合文件规定,不能确认为A上市公司的成本费用。
深圳市税务局
问:母公司A(上市公司)授予母公司A及其子公司B公司的骨干人员限制性股票激励,2018年解禁,那么请问,解禁时这部分成本费用是否可以在骨干人员所在的子公司B公司扣除,还是只能在母公司(上市公司)进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019年回复:B公司员工不是A公司员工,相关支出不能在A公司税前扣除。A公司用本公司股票对B公司员工的股权激励,不属于B公司的支出,B公司不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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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简评】
股权激励的成本费用支出,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可以的,具体见2012年18号公告。但现在的问题是,18号公告只规定了用本公司股票作股权激励,现在的问题是子公司用母公司的股票作股权激励,这个成本费用能否扣除呢?若干省市均就这个问题做了回复。
浙江省的回复仅引用了条文,且文件内容和问题其实情形并不一样,参考意义不大。
北京市有两个回复,看似是矛盾的,原因是问题中的条件不同,一个是子公司未支付对价,一个是子公司支付了成本费用。子公司未支付对价,母子公司都不能扣;支付了对价,子公司可以扣。前提不同所以答案不同,细究起来并不矛盾。
宁波口径比较宽泛,不论是否支付了对价,都可以扣除。
厦门深圳的答复很明确,子公司和母公司都不能扣,从问题看应该是没有支付对价的情形。
我个人的观点,和北京厦门深圳的一致。企业所得税是对法人征税,母子公司两个法人之间,应该保持很强的界限感,深圳局的答复简单干脆,但把这个事情说得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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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税评论;晶晶亮的税月二次整理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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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片来源于公众号:图说一分为Z 摄影师顾伯群授权本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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