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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 【特别推荐】南非税务局的集团内部贷款独立交易指南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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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2023-2-6 10:25: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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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非税务局
编译:思迈特财税国际税收服务团队
概要
2023年1月17日,南非税务局(SARS)发布了一份题为《某些纳税人国际交易应税所得的确定:集团内部贷款》的解释说明(IN127),该说明为纳税人提供了在集团内部贷款定价方面适用独立交易原则的指南。集团内部贷款定价包括对债权金额和债权成本的考虑。如果债权融资金额、债权成本或两者与独立交易相比都过高,则集团内部贷款定价将不正确。该说明还就债权金额、债权成本或两者都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情况下,对纳税人的后果提供了指南。
该说明所提供的指南和示例并不是对可能出现的每个问题的详尽考虑。每个案例都将根据其自身的情况,考虑到其具体的事实和情况来决定。独立交易原则的适应本质上是一个详细的事实性质问题,并考虑到有关具体纳税人的各种特殊因素。
税法第31节被《2011年税法修订案》取代,自2012年4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生效。1996年5月14日的第2号实践说明6及其2002年5月17日的附录为第31(3)节提供了指南,但对于2012年4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这些实践说明已被撤销,因为它们从立法修订之日起就不再适用。
当南非纳税人由非居民相关方直接或间接提供资金时,资本弱化就成为一个潜在的问题。南非纳税人用过多的集团内部、背对背或集团内部担保的债权提供资金,可能会导致过多的利息扣除,从而耗尽南非的税基,因为利息免税和利息预提所得税税率的降低,与利息收入的可税性不匹配。
南非在1995年引入了资本弱化规则。根据这些包含在税法第31(3)节的规则,税务局长有权考虑所提供的国际融资援助,如果它被认为与特定贷款纳税人在借款纳税人的固定资本比例过高,则不允许扣除与过度融资援助有关的利息、财务费用或其他代价。税务局长对什么是过度国际融资援助的看法纳入了1996年5月14日的实践说明2中。这些规则和实践说明2已被废除,只适用于2012年4月1日前开始的纳税年度。
对于2012年4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资本弱化不再由第31节的单独小节处理,而是由第31(2)节的一般转让定价规定管辖。第31(2)节适用于,例如,在2012年4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内发生的集团内贷款金额和利率,无论相关贷款最初是在该日期之前、当天还是之后发放的。
最重要的修订之一是,纳税人必须适应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可接受的债权金额。该说明将进一步考虑对集团内部贷款适用独立交易原则的问题。
该说明涉及税法第31节的规定,如上所述,这些规定适用于2012年4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例如,对于12月31日结束的纳税年度,新法规适用的第一个纳税年度是2013年1月1日开始、2013年12月31日结束的纳税年度。
内容结构体系
该说明的内容结构体系如下:
前言
1.目的
2.背景
3.法律
4.法律的适应
4.1“受影响交易”定义的第(a)段
4.1.1直接和间接融资
4.1.2“受影响交易”定义的第(a)段中规定的各方
4.1.3关联人士
4.1.4关联企业
5.独立交易原则的适应
5.1概要
5.2确定一项声称金额是否应被视为债权或股权
5.3确定商业或财务关系
5.4受测交易的条件和经济上相关情况与独立企业之间可比交易的比较
5.5实际集团内部贷款的经济上相关特性
5.5.1合同条款
5.5.2功能分析
5.5.3金融工具的特性
5.5.4经济环境
5.5.5经营策略
6.集团内部贷款
6.1总则
6.1.1贷款人和借款人角度
6.1.2信用评级的使用
6.2确定集团内部贷款的独立交易利率
6.2.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UP法)
6.2.2贷款费用及收费
6.2.3资金成本
6.2.4信用违约掉期
6.2.5经济模型
6.2.6银行意见
7.无风险收益率和风险调整收益率
7.1确定无风险收益率
7.2确定风险调整收益率
8.时间
9.集团内部贷款不是独立交易的影响
9.1转让定价初次调整
9.2二次调整
9.3第31节可能不适用的情况
10.文档指南
11.税收协定和常设机构
12.总部公司
12.1放宽转让定价规定—第31(5)(a)节和第31(5)(b)节
12.2非居民提供融资援助所产生利息支出的限制
13.预约定价安排
14.其他
14.1第23M节和第23N节
14.2第7C节
14.3利息预提所得税
15.结论
附件-法律
集团内部贷款定价的方法
与其他任何转让定价情况一样,选择最合适的方法应与准确界定的实际交易相一致,特别是通过功能分析等。集团内部贷款定价的主要方法如下: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UP法)
一旦实际交易被准确界定,就可以根据对借款人的信用评级或具体发行评级的考虑,并考虑到贷款的所有条款和条件以及可比性因素,寻求独立交易利率。
借贷市场的广泛存在以及独立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这种交易的频率,再加上贷款市场信息和分析的广泛存在,可能使CUP法比其他类型交易更容易适应于融资交易。可获得的信息通常包括贷款特性和借款人信用评级或具体发行评级的细节。通常会增加贷款人的风险特性,如长期到期日期、没有担保、从属关系,或将贷款应用于风险项目,将倾向于提高利率。限制贷款人风险特性,如强大抵押品,高质量担保,或对借款人未来行为的限制,将倾向于导致较低利率。
受测贷款的独立交易利率可以与具有相同信用评级的其他借款人的公开数据进行比较,这些贷款的条款和条件以及其他可比性因素足够相似。考虑到贷款市场内经常存在的竞争和程度,可以预期,鉴于贷款的特性(例如金额、期限和货币)和借款人信用评级或具体发行评级,将有借款人可以获得资金的单一利率和贷款人可以投资资金以获得适当收益率的单一利率。然而,在实践中,不太可能有单一的“市场利率”,而是有一系列的利率,尽管贷款人之间的竞争和定价信息的可用性将倾向于缩小这个范围。
在寻找可比数据的过程中,可比物不一定局限于独立实体。在审查商业贷款时,如果潜在的可比借款人是一个MNE,并从一个独立贷款人那里借款,只要所有其他经济相关的条件足够相似,来自不同MNE集团的MNE或不同MNE集团的MNE之间的贷款可以成为一个有效的可比物。
独立交易利率也可以基于具有可比经济特性的现实替代交易的收益率。根据事实和情况,集团内部贷款的现实替代方案可以是,例如,发行债券、属于非受控交易的贷款、存款、可转换债券和商业票据。在评估这些替代物作为潜在的可比物时,必须牢记,根据事实和情况,可能需要对可比性进行调整,以消除受控集团内部贷款与所选替代物之间在流动性、期限、存在抵押品或货币等方面的差异所造成的重大影响。在考虑可比性问题时,不应忽视内部CUP的可能性。
虽然一个MNE集团为其外部债权支付的平均利率不太可能满足被视同内部CUP的可比性要求,但有可能在借款人或其MNE集团的融资中找到潜在的可比贷款,并以独立贷款人作为交易方。与外部CUP一样,可能需要进行适当的调整以提高可比性。详见OECD指南1.164—1.166的示例1。
2、贷款费用及收费
在考虑贷款的独立交易价格时,可能会出现与贷款有关的费用和收费问题。独立商业贷款人有时会收取费用作为贷款条款和条件的一部分,例如与未提取贷款有关的安排费或承诺费。如果在相关各方之间的贷款中发生了这种费用,则应以与任何其他集团内部交易相同的方式进行评估。在这样做的时候,必须牢记独立贷款人的收费将部分反映在筹集资本和满足监管要求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本,而相关各方可能不会产生这些成本。
3、资金成本法
在没有可比非受控交易的情况下,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用资金成本法作为集团内部贷款定价的替代方法。资金成本将反映出贷款人在筹集贷款资金时产生的借贷成本。除此之外,还要加上安排贷款的费用和服务贷款的相关费用,反映拟议贷款中固有的各种经济因素的风险溢价,再加上利润率,这通常包括贷款人支持贷款所需股权的增量成本。
资金成本法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在适应时应考虑贷款人相对于市场上其他贷款人的资金成本。不同的潜在贷款人的资金成本可能不同,所以贷款人不能简单地根据其资金成本收费,特别是如果有一个潜在的竞争者可以更便宜地获得资金。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贷款人可能会寻求以最低利率定价,以赢得业务。在商业环境中,这将意味着贷款人尽可能地降低运营成本,并寻求将获得资金的贷款成本降到最低。
资金成本法的适应需要考虑借款人实际可用的选择。在当时的事实和情况下,如果借款的MNE可以通过其他交易以更好的条件获得资金,那么它就不会进行按照资金成本法定价的交易。
在一些集团内部交易中,资金成本法可用于为贷款定价,即资本从独立方借入,通过一个或多个相关的中介企业,作为一系列的贷款,从集团内的原始借款人处借出,直至到达最终的借款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履行代理或中介功能,正如OECD指南第7.34段所指出的那样,“确定独立交易价格为服务成本的加价而不是代理功能本身的成本可能不合适”。
4、信用违约掉期
信用违约掉期反映了与基础金融资产相关的信用风险。在缺乏可作为可比交易的基础资产信息的情况下,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可以使用信用违约掉期的利差来计算与集团内部贷款相关的风险溢价。
作为在市场上交易的金融工具,信用违约掉期可能会有很大的波动性。这种波动可能会影响信用违约掉期作为单独衡量与某项投资相关的信用风险的代理指标的可靠性,因为信用违约利差可能不仅反映违约风险,而且还反映其他非相关因素,如信用违约掉期合同的流动性或谈判的合同量。这些情况可能导致例如同一工具可能有不同的信用违约掉期利差的情况。
因此,使用信用违约掉期来估算与集团内部贷款相关的风险溢价,需要仔细考虑上述情况,以得出独立交易利率。
5、经济模型
某些行业依靠经济模型为集团内部贷款定价,通过构建一个利率作为独立交易利率的代理。在其最常见的变化中,经济模型通过无风险利率和与贷款不同方面(例如违约风险、流动性风险、预期通胀或期限)相关的若干溢价的组合来计算利率。在某些情况下,经济模型也会包括补偿贷款人的运营费用的要素。
经济模型结果的可靠性取决于具体模型中所考虑的参数和所采用的基本假设。在评估经济模型作为集团内部贷款定价方法的可靠性时,必须注意经济模型的结果并不代表独立各方之间的实际交易,因此可能需要进行可比性调整。然而,在无法确定可靠的可比非受控交易的情况下,经济模型可以作为工具,在确定集团内贷款的独立交易价格时有效地应用,但需遵守6.2.3第2段中考虑的关于市场条件的相同限制。
6、银行意见
在某些情况下,纳税人可以通过提供独立银行的书面意见(有时称为“银行可贴现性”意见)来证明集团内部贷款的独立交易利率,说明银行在向该特定企业提供可比贷款时将采用何种利率。
这种方法将偏离基于可比性的独立交易方法,因为它不是基于实际交易的比较。此外,还必须牢记这样一个事实,即此类信函并不构成实际的贷款提议。在进行贷款之前,商业贷款人将进行相关的尽职调查和批准程序,这些程序将在正式贷款提议之前进行。因此,此类信函一般不会被视同提供独立交易条款和条件的证据。
主要结论
1、第31节适用于受影响交易,这些交易大致是相关各方之间的跨境交易,这些交易的条款和条件如果双方是独立的纳税人进行独立交易就不会存在,而且这些条款和条件导致或将导致税收利益。
2、对于2012年4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纳税人必须适应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受影响交易的可接受债权金额。
3、纳税人必须根据应该适用于受影响交易的独立交易条款和条件来计算应税所得。这意味着,与受影响交易债权的非独立交易金额有关的利息和其他费用,以及非独立交易金额的利息,在计算应税所得时必须不允许扣除。
4、除了不允许扣除利息和其他费用外,在某些情况下,不允许扣除的金额将被视同应缴纳股息税的股息或应缴纳捐赠税的捐赠。
5、纳税人必须能够证实他们对相关方债权被认为是独立交易程度的看法,因此必须保留适当的文档。
6、对于涉及融资援助和总部公司的某些交易,转让定价规定已经放宽,相关利息扣除金额也有相应限制。
7、南非目前没有预约定价安排。然而,SARS正在考虑未来的APA计划。
8、在考虑第23M节和第23N节的影响(如有)之前,应适用第31节。
9、第31(2)节(如适用)不认为基础交易是按照整个本法案的目的以经调整金额进行的,因此根据第31(2)节对应税所得或应纳税额进行的任何“调整”不会影响本法案第II章第IVB部分规定的预提所得税的计算。
思迈特提醒
纳税人的资金来源大致有两种方式:即股权和债权。就税收而言,股权资本和债权资本的收益率被区别对待。在受某些条件、例外和限制的约束下,从事业务的纳税人在产生收入时发生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税所得可以扣除,而股息和资本收益率则不能扣除。因此,这就引起了对股权资本和债权资本金额之间平衡的税收关注。如果纳税人被认为在考虑其股本金额时拥有过多的债权,那么就税收而言将被认为是资本弱化;此外,纳税人还必须按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关联债权融资的独立交易利率水平。
我国于2008年施行的新企业所得税引入了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其中第46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9条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1)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2)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3)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而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2008年9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但是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此外,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2016 年 6 月 29 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 42 号)明确了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等金融资产的转让属于关联交易的类型,并要求按其规定进行关联申报并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同期资料文档。然而,由于目前缺乏公开的集团内部贷款定价如何适用独立交易原则的操作指南,使纳税人对集团内部贷款的定价面临挑战,因此以上所述南非税务局指南中的集团内部贷款定价方法的指南值得借鉴。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我国企业集团内部关联融资越来越来多,其税务问题引起了税务机关的高度关注,纳税人务必引起高度重视,按规定做好相关文档准备工作等,以提前做好纳税风险评估,避免不必要的纳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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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度国际税收政策汇编》;
2、《2022年度国际税收案例汇编》;
3、《2022年度全球转让定价动态汇编》;
4、《2022年度全球税收协定动态汇编》;
5、《2022年度全球双支柱动态汇编》;
6、《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
7、《特别纳税调整新旧政策汇编》;
8、《中国CRS及情报交换相关税收政策汇编》;
9、《走出去企业税收政策法规汇编》。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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