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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整计划草案提交、表决与批准的相关问题的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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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金智库
标题:
关于重整计划草案提交、表决与批准的相关问题的梳理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2-04 22:13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2NTM4NTM1NQ==&mid=2247573284&idx=7&sn=fc2600888bc5ffd22fe0cf2ce6ccae2c&chksm=ea9dbbc0ddea32d603af31cdd547404aa3b3964a617086da6b691a79882e3b9daafde1eeb324#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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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组法律法规汇编】
重整计划草案的提交主体和提交对象
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重整计划草案制作完成后由债务人或管理人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对应《企业破产法》第八十条将重整计划草案的制作主体规定为债务人或者管理人的规定,由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则应由债务人作为提交主体;由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则应由管理人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就提交对象而言,法定应当为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管理人破产程序工作文书样式中也规定了向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报告样式,但债权人会议本身并非实体机构,法定也并非在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时现场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具体操作中的提交主体可以通过人民法院提交或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或者直接向所有债权人提交。
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涉及的问题
1.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时间问题
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那么理论上而言重整程序自启动到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的时间不会超出十个月(即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最长期限九个月到召集债权人会议的期限)。
而在实践中,对于一些债权人人数众多,涉及重大社会影响的重整案件,考虑到行使“强裁”权利或宣告企业破产可能引发的社会影响,对于会议召开时间,受理法院可能会结合包括债权人对草案内容接受度等多方面的因素,决定会议在具备表决通过的可行性后再召开。而对于债权人而言,重整计划草案内容复杂,在收到草案文本后,他们需要充分的吸收、消化和研判的时间(甚至是开展实地调研的时间),一些金融机构、国有机构在参与表决权前往往还需要履行多层级的内部会议决策程序。另外,即使管理人或债务人在草案编制过程中就广泛开展了与法院和债权人的沟通工作,但在一些复杂的案件中,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后,法院基于合规性方面的考虑,债权人基于其经济利益充分实现的考虑,在基本同意重整计划草案主要内容的情况下,也会再提出多方面的修改意见,并希望在进行修改后再提交表决。那么在考虑这些因素后,法定的三十日是否足以使重整计划草案达到具备表决条件,法律是否应给予更长的期限,或者说应完善预重整程序的规定等立法方面的问题就值得讨论。但另一方面,如法院以管理人尚需结合法院和债权人意见修改重整计划草案,以最后版本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时间起算三十日,则可能实际使重整计划表决时间无限期延后,实际也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实现。
2. 关于债权人的分组问题
重整计划是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员工等利害关系人利益的综合方案,应由各利害关系人表决通过。对于重整计划的表决,《企业破产法》规定应当分组进行。《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将根据债权性质将债权人分为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进行分类分组表决,而这一分组主要是基于债权清偿顺序而确定的。针对一般的重整案件,管理人可以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组分类表决,但在相对复杂的重整案件中,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分组,如对于重整案件中涉及大量债权金额较小的债权人时,管理人可以考虑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对于涉及大量施工单位、购房人、被拆迁人等债权人的房地产企业重整案件,基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购房人债权、工程债权相比担保债权具有更加优先的效力,管理人可以考虑设置工程债权组、购房人组、被拆迁人组等对重整计划进行表决。
同时,为维护债务人和出资人的利益,《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另外,由于重整案件并无固定的重整模式,部分重整案件可能会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因此,《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也规定了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还应当设出资人组进行表决。
3. 关于表决方式的问题
《企业破产法》规定了债权人分组对重整计划进行表决,而实践中在一些债权人人数众多的重整案件中,同一债权人可能对债务人享有性质不同的数笔债权,而工程债权人、担保债权人、税款债权人等优先债权人因为法定对其债权可优先清偿部分有限制规定,其余部分应调整为普通债权,优先债权人往往应参加两个组的表决,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一户债权人拥有性质不同多笔债权的,则其调整后不同性质的债权应分别计入不同组别的债权金额,也应在不同的债权人组分别参加表决,但其表决意见是否可在不同组别内分散行使,即在其中一个组表决同意,另一个组表决反对,实践中有不同做法。我们认为,重整计划草案在执行上具有整体性,不可能部分执行,我国破产法并无债权人可表决同意草案部分内容、否决部分内容的规定,因此债权人参加不同表决组的也应统一提交表决意见,仅在计票时分别按不同表决组的人数、金额计算。
关于重整计划批准的相关问题
我国《企业破产法》对重整程序本身既不采取完全的当事人主义,也不采取绝对的职权主义,而是以监督自治主义的方式作为原则。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进行表决,体现了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法院对重整计划的批准,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体现了司法权力的监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即使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重整计划符合《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的,才会对重整计划裁定批准。同时,《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若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因此,无论债权人会议表决是否通过重整计划,重整计划的最终批准主体应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审查重整计划时,除合法性审查外,主要是审查重整计划中关于债务人重新获得盈利能力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表决程序合法以及各表决组中反对者能够获得的清偿利益不低于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利益等。对于是否应赋予法院行使“强裁”的权利,理论和实务界有较多讨论,而就司法机关而言,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发布的《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就要求法院“应审慎适用强裁权”。事实上,在参与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时,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往往不是债权人关注的重点,大多数债权人仅会朴素地去关心清偿率、清偿时间这一个问题。在重整计划草案表决中,由于普通债权人清偿顺位最后,清偿率也不一定能满足100%,普通债权组往往通过难度最大,即使在重整计划草案已经通过资产评估结果、资产变现可能性充分论证重整优于清算的情况下,由于对利益已经严重受损,对债务人已经彻底丧失信任,普通债权人也很难理性地去分析重整利弊,因此,我们认为,法院“强裁”权利作为债权人意思的调整,也应具备存在的必要,法院也应当敢于正确运用这一权利。但这一权利确实应避免错误应用,因此可以从立法层面进一步完善“强裁”权利的适用条件。
来源:国浩律师事务所 ,作者成燕 曹昊辰等
产融公会&启金智库
将于
2023年2月25-26日(周六/日)
在
北京
举办
《
困境地产不良项目盘活的基金模式或财务投资、债务重组与资产收并购、保交楼实操及税务筹划要点和案例专题培训
》
。特邀5位行业实战一线资深人士主讲分享实操要点、宝贵经验和实战案例,诚邀您的出席!
【课程提纲】
第一讲、基金模式下困境地产投资重整的痛点规律、操盘赚钱理论及重整处置的实务案例
(时间:2月25日上午9:00-12:00 )
· 主讲嘉宾:焦青伟,鼎晖投资夹层与信用投资部副总裁。
一、困境地产投资的痛点和规律
(一)困境地产投资的痛点
(二)单体困境地产项目的发展规律及应对实务
(三)分析解决各关键角色心态发展变化
二、如何建立单体地产不良资产数据库
特点一:相对透明
特点二:利益关系多,法律关系复杂
特点三:土增税额巨大
特点四:算不过账
特点五:资产手续瑕疵
特点六:工程问题
特点七:资金密集
三、基金模式下单体地产不良资产操盘及赚钱理论
(一)与开发商、服务商合作
(二)投资策略比较-一前一后、一轻一重
(三)基金模式下单体地产不良资产操盘及赚钱理论
四、单体地产不良资产处置案例
(一)案例一:和解重整
(二)案例二:债务重组特殊机会
(三)案例三:和解背景下的法拍抵债
五、破产重整投资角度经验分析
1、谁的意志
2、选择和谁合作
3、选择什么阶段
4、选择什么角度
5、其他问题
六、破产重整实操案例
(一)强力型破产重整案例
(二)共力型破产重整案例
七、互动答疑
第二讲、“保交楼”政策下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处置与项目盘活实务操作程序与案例
(时间:2月25日下午14:00-16:00 )
·主讲嘉宾:熊志刚,北京恒安风控总经理。不动产证券化研究中心(RSRC)副秘书长,与国内多家信托公司及地产基金开展合作,参与产品设计及投后管理的项目存量超500亿元。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成因解析
(一)销售市场下行
(二)融资环境继续恶化
(三)挪用预售资金
(四)表外融资或担保引起债务纠纷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化解模式与优缺点
(一)债权转让
(二)底层资产转让
(三)盘活项目
三、盘活项目的操作程序
(一)风险评估
——摸清家底:经营净现金流、处置所得、重大问题与应对
(二)处置模式决策
——基于项目风险评估和金融机构自身机制确定风险处置模式
(三)接盘谈判
——以打促谈、拉打结合、隔离风险,结构多样化
(四)项目接管
——全方位接管,全面深入分析,形成接管报告
(五)确定开发模式(代建+代管模式/托管模式)
(六)项目管理
四、案例——
(一)成都某超级大盘
—— 主体暴雷,净现金流为负
(二)团泊湖某项目(二期)
——主体暴雷,资金链断裂
(三)昆山某项目(二期)
——公司瘫痪,项目资金紧张
五、互动答疑
互动交流· 困境房企及不良地产项目税务管理与筹划
(时间:2月25日下午17:00-18:00 )
·交流嘉宾:孙炳家,中税咨询副总裁、地产与基建业务全国领导合伙人。近20年国内一线地产公司工作经历,先后供职于鲁能集团、海尔集团、绿城集团、中弘控股、华夏幸福和奥山控股等6家房地产公司,分别担任过项目财务总、区域公司财务总、总部财务中心总经理、总部审计监察中心总经理、区域总经理、区域集团副总裁等职务。
第三讲、财务投资视角下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投,融,管,退”全链条实务与案例
(时间:2月26日上午09:00-12:00 )
·主讲嘉宾:郭浙生,常州云鼎创始人/总裁。
一、投:破产重整项目来源渠道和前期尽职调查以及成本测算
(一)项目来源渠道
(二)前期尽职调查及成本测算
(三)前期加强与法院及破产管理人的协调沟通
(四)税务筹划
二、融:SPV公司GP和LP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一)融前调查
(二)融时审查
(三)融后检查
(四)合规问责
(五)风险预警
(六)预案措施
三、管:依据《重整计划》对破产企业信用修复
(一)关于重整方企业登记、变更、股权转让等手续要点
(二)久悬睡眠账户的销户工作
(三)关于重整投资方企业变更税务备案的工作流程
(四)关于删除破产公司在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工作
(五)国土、住建部门信用修复中的风险隐患
(六)住建规划消防防震部门信用修复中的风险隐患
(七)问题总结及解决措施
四、退:项目整体转让、部分转让退出、复建销售退出
五、互动答疑
第四讲、房企困境下关于收并购专业落地操作及不良债权项目收并购案例复盘
(时间:2月26日下午14:00-17:00)
·主讲嘉宾:X老师,TOP上市房企投资常务副总经理。
一、房地产收并购具体落地模式及相应溯源
(一)地产主流投资模式与标准投资流程
(二)投前风险筛查及尽职调查开展
(三)鉴别并购交易中的伪共管
(四)对比并购落地模式之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
(五)不良资产转让落地形式之建工程转让与旧房转让
二、并购交易中关于财报调整下的核心资产价值与股权对价认定
(一)实操中关于资产负债表的解读与调整方式
(二)核心资产的确认与股权价值的确定方法
三、不良资产收购中涉及在建工程转让和旧房转让的落地测算要点
(一)根据工程进度下的转让形式匹配相应的不良项目类型
(二)旧房转让下各项税费征收方式划分界面
(三)旧房转让下土增税抵扣项目金额的确认方式
(四)在建工程转让交易时的增值税与土增税计算要点
四、房地产并购结构设计、交易要点与协议设计与雷区盘点
(一)直接收购、间接收购与土地作价入股等股权收购模式的标准结构设计与协议关联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垫资建设到25%下的资产收购模式的标准结构设计与协议关联
(三)盘点并购交易场见雷区及相应避雷措施
五、通过复盘不良债权收购案例总结各环节交易风险及解决方案
(一)解密房地产项目不良债权的特点
(二)实操中对于房地产项目不良债权的处置方式
(三)通过复盘总结不良债权收购过程中各环节可能出现的交易风险及相关解决方案
六、互动答疑
报名方式:
15001156573(电话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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