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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海涛声] 2月1日起有变化!一般纳税人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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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税海涛声
标题: 2月1日起有变化!一般纳税人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2-02 00:0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Tg1MDgzOQ==&mid=2650388958&idx=2&sn=4a29e8486253b25a5ea2653e34912b0e&chksm=88b401e6bfc388f09f4c5c39f83f35c842d8b0f9590315d39b5531d4038c5fab3227a3ccf5a8#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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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月份起报送的
纳税申报其他资料具体有哪些?
最新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2022年第26号)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据本次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需报送的部分纳税申报其他资料改留存备查资料”的规定,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3号)第二条“纳税申报资料:纳税申报资料包括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的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时,除纳税申报表以外,需要报送的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为:
1. 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
2. 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2022年第26号)二、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
(二)改为留存备查的涉税费资料
纳税人办理《改留存备查涉税费资料清单》(附件5)所列的税费业务事项,不再向税务机关报送《改留存备查涉税费资料清单》明确改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改由纳税人完整保存留存备查。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废止的文件条款目录》(附件6)中列明的条款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第二条第二项:
1.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
2.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按规定仍可以抵扣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3.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
按规定仍可以抵扣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其他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
4.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5.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6.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
7.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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