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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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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津地税流〔2004〕7号 |
文件名: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津地税流〔2004〕7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供货企业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4-03-15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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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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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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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供货企业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流〔2004〕7号
全文有效
2004-03-15
各地方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84号)文件精神,现对供货企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明确如下:
供货企业在向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销售出口产品时,以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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