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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津地税流〔2004〕7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供货企业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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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津地税流〔2004〕7号
文件名: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津地税流〔2004〕7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供货企业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3-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供货企业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流〔2004〕7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供货企业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流〔2004〕7号
  全文有效
  2004-03-15
  各地方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84号)文件精神,现对供货企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明确如下:
  供货企业在向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销售出口产品时,以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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