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借助我国2008年开始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这一准自然实验,利用2005-2013年在华投资的7257家外资企业面板数据,运用双重差分模型考察实际税率调整对外资企业跨国关联交易的影响。研究发现:第一,相对于实际税率未调整的外资企业,实际税率调整的外资企业在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出台以后,整体跨国关联交易比重下降了1.46%,而且关联出口贸易比重下降幅度(1.72%)大于关联进口贸易比重的下降幅度(1.21%)。税率调整对跨国关联交易影响存在滞后效应,时间越长,该效应越大。第二,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改革对跨国关联交易的影响存在企业异质性差异,即对合资企业、大企业、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外资企业以及文化差异大的外资企业更显著。第三,2008年企业所得税改革以后,相对于实际税率未调整的外资企业,实际税率调整后的外资企业跨国关联交易比重越大其盈利水平越好。表明税率调整以后,外资企业减少了向境外转移利润的规模,促使盈利水平提高。在进行相关稳健性检验后,上述结论依然成立。
上述结论为加强外资企业跨国关联交易管理提供了相关启示。具体建议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将高税率外资企业定为跨国关联交易监控的重点。本文研究发现,整体税率下降促使外资企业降低了跨国关联交易,避税动机是中国外资企业实施跨国关联交易的重要原因。尽管2008年企业所得税改革降低了外资企业整体税负,但处于高税率档次的外资企业跨国关联交易规模比低税率档次的外资企业大,通过跨国关联交易转移利润的程度也更大。所以,对跨国关联交易的监管仍然应该以高税率的外资企业为主。第二,对外资企业的监管要区别对待。尽管税率调整降低了外资企业跨国关联交易的整体规模,但税改后独资企业跨国关联交易规模没有显著下降,技术密集型外资企业的跨国关联交易规模没有显著下降,发达国家投资的外资企业跨国关联交易规模下降较少。这说明在税改后,更应该加强对独资、技术密集型和来自发达国家投资的外资企业的监管。这样才能有的放矢,提高监管的效率和效果。第三,强化对跨国关联交易的管理措施更有利于降低外资企业跨国关联交易规模。2008年企业所得税改革强化了针对跨国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申报、合理商业目的认定、特别纳税调整补税的加息以及10年追诉期的规定,这些法律条款的出台加大了跨国关联交易监管力度,增加了跨国关联交易避税的成本,降低了跨国关联交易避税的收益,对外资企业将利润转移到境外起到了很大的治理效果,而且随着时间推移税改对跨国关联交易抑制作用在增强。这表明今后要不断加强反避税条款的执行力度,才能更好地阻止外资企业向境外转移利润。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