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内容 一、引言
“一站式纳税申报”(One Stop Shop,OSS)制度是欧盟在跨境交易中实行的增值税征管制度。“一站式”是指从事跨境交易的企业无须在其所有欧盟客户所在国进行税务登记,只需在其中一个欧盟成员国,即“识别成员国”(Member State of Identification)进行一次税务登记并取得唯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就可以向所有欧盟客户所在国履行纳税义务。受理“一站式”税务登记的识别成员国负责对企业进行税务监管,并将所征收的增值税收入分别转移给相应的成员国。
2002年5月,欧盟最先将“一站式纳税申报”制度应用于与非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外部跨境B2C数字化服务交易。2015年1月,欧盟将该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展至内部跨境B2C数字化服务交易,但鉴于当时制度适用范围仍相对有限,制度规定较为简单,因此被称为“迷你型一站式纳税申报”(Mini One Stop Shop,MOSS)制度。2021年7月,欧盟将其适用范围再次扩展至所有的B2C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由此,该制度正式被称为“一站式纳税申报”制度。欧盟原计划于2022年7月1日起在B2B领域全面实施“扩展型一站式纳税申报”制度(Extended OSS),但由于欧盟理事会就相关实施细则的谈判尚未结束,导致该计划被推迟实施。
尽管现有文献已经关注到“一站式纳税申报”制度对于实现消费地原则、避免税收流失、完善跨境交易和数字经济领域增值税征管的借鉴意义,然而,“一站式纳税申报”制度如何在促进实现一体化经济体内部共同市场的同时,既能够保障欧盟成员国税收自主权,又可以实现欧盟成员国税收利益的合理分配,仍缺乏全面深入的内在机制分析。由于“一站式纳税申报”制度主要涉及跨境交易、税收征收和税收转移三个环节,因此需要确定交易税额、征收税额和转移税额。交易税额是指每笔跨境交易发生时的应纳增值税税额,征收税额是指由完成跨境交易的企业通过纳税申报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转移税额是指识别成员国将已征收的增值税转移给其他欧盟成员国的税额。本文拟就交易税额、征收税额和转移税额分别说明“一站式纳税申报”制度的税额确定机制及其内在逻辑,以期为我国增值税制度改革提供借鉴。B2C交易和B2B交易在确定交易税额和转移税额的原理上基本相同,但在征收税额的确定上存在差异,因此本文仅在征收税额的确定机制部分区别“迷你型一站式纳税申报”制度和“扩展型一站式纳税申报”制度,而在交易税额和转移税额的确定机制部分不作区分。 二、交易税额的确定机制
“一站式纳税申报”制度涉及的第一个环节是跨境交易,因此首先需要确定交易税额。交易税额的确定取决于销售额和税率。由于销售额可以通过销售发票予以确认,一般不会出现系统性争议,因而交易税额的确定主要取决于适用税率的选择。理论上讲,跨境交易增值税适用税率可以采用生产国税率、消费国税率或某种基于国际协商的统一税率。
若按照生产国税率计税,在B2C的同类交易中,个人消费者作为增值税最终负担者将会选择税率较低的生产国的货物或服务;在B2B的同类交易中,虽然进口企业通过进项税额抵扣无须最终负担进口货物或服务的增值税,但由于缴纳税款会占用企业的一部分现金资源,因此也会选择税率较低的生产国的货物或服务。这意味着确定交易税额时的税率差异将影响各国货物或服务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税率较低的生产国的货物或服务在国际市场中将占有优势,而税率较高的生产国的相同货物或服务则处于劣势。因此,这种基于生产国税率的交易税额确定机制会引发各国在税率设置中的“逐底竞争”(Race to the Bottom),不利于各国货物或服务在统一市场中的公平竞争。
若对欧盟成员国增值税适用税率进行协调,理论上可以消除按照生产国税率确定交易税额而对自由贸易产生的干扰。事实上,欧盟曾于1987年、1989年和1996年先后三次在增值税指令草案中提出按照生产国税率确定交易税额,并分别配套实施缩小税率差异、设置最低税率和实行统一税率等税率协调方案。然而,以上三种方案均未获得欧盟成员国的认可和支持,最终并未付诸实施。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大部分欧盟成员国认为,对税率进行限制将会干扰其税收政策的独立性,实行统一税率更会极大地威胁其税收自主权。
若采用按照消费国税率确定交易税额,则可以避免按照生产国税率或协调税率确定交易税额的种种不足,既有利于确保跨境交易中增值税的税收中性(neutrality of VAT in the context of cross-border trade),更好地实现共同市场中的自由贸易目标;又无须实施严格的税率协调,从而可以最大程度上维护成员国税收政策的独立性。实际上,“一站式纳税申报”制度采用的正是基于消费国税率的交易税额确定机制。例如,假设一家丹麦企业和一家奥地利企业分别向德国企业和消费者提供广播服务,该服务的不含税售价均为100欧元。丹麦、奥地利和德国现行增值税税率分别为25%、10%、19%。当按照生产国税率计税时,德国企业和消费者分别需支付125欧元和110欧元,但会引发不公平竞争。当按照统一税率(假设为18%)计税时,德国企业和消费者需支付118欧元,但各国失去了税率决定的自主权。而当按照消费国税率计税时,不仅德国企业和消费者向丹麦和奥地利支付的税额相同(均为119欧元),而且各国仍可自主确定税率,从而使进口企业和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不会受到生产国税率的影响。 三、征收税额的确定机制
“一站式纳税申报”制度的第二个环节涉及税务机构征收税款与企业缴纳税款的行为。由于目前实施的“迷你型一站式纳税申报”制度和未来将全面实施的“扩展型一站式纳税申报”制度在征收税额的确定上有许多共同点,但也有不少差异,因而需要分别说明。 (一)“迷你型一站式纳税申报”制度下征收税额的确定
在欧盟目前针对B2C交易的“迷你型一站式纳税申报”制度下,生产(出口)企业首先需要分别申报国内交易和欧盟内部跨境交易的增值税,然后通过生产国(出口国)税务征收管理机构的征管系统分别对不同消费国(进口国)的销售额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由于仅涉及B2C交易且并未实行进项税额的一站式抵扣,因此企业通过“一站式纳税申报”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是分国别的销项税额。假如一家英国电子商务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在法国、意大利和荷兰的销售额均为100万欧元,其中电子书的销售额均为10万欧元。法国、意大利、荷兰对普通货物适用的现行增值税税率分别为20%、22%、21%。法国和意大利电子书增值税优惠税率分别为5.5%和4%,荷兰没有针对电子书制定增值税优惠税率,而是采用普通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迷你型一站式纳税申报表”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