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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税务:税务送“礼”招聘会 税惠添薪展宏“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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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2 19: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芜湖税务
标题: 无为税务:税务送“礼”招聘会 税惠添薪展宏“兔”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jgyMjgzMA==&mid=2652963565&idx=1&sn=d4c335ab6010e1d5abd17f0ee0c78305&chksm=bd36c8ac8a4141baaab1e5726b668ff0f0c380adf79904d89c7ecfd15742051cf1e505642a5e#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1-31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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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送礼招聘会
税惠添薪展宏“兔”




瑞兔迎春,吉祥如意,喜庆祥和的春节后,大家逐渐准备恢复工作节奏。在此之际,国家税务总局无为市税务局助力无为市2023年“凤还巢·就业在家乡”春节大型招聘会,以“办好惠民事·服务现代化”为主题,连续第10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为招聘会现场的纳税人缴费人送去政策礼包、税惠礼包、信心礼包,助力大家就好业、添好薪,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税费服务工作,为税收现代化助力中国式现代化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无为市2023年“凤还巢·就业在家乡”
春节大型招聘会开幕现场














现场人头攒动,络绎不绝,共有100余家企业,6300余个岗位现场招聘,国家税务总局无为市税务局也在其中设置了专门的展台,通过发放税收政策手册和图解,税务骨干面对面交流,“点对点”解读政策详情,为纳税人缴费人答疑解惑。









那在招聘会上,税务人员到底送了哪些与我们招聘者和应聘者息息相关的税收政策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

如果您是企业招聘方



◆ 税务送“礼”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减免增值税等政策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高新技术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如果您是个人应聘方



◆ 税惠添“薪” ◆



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中规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养老保险费缓缴政策: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于2021年度已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但有困难未及时缴纳的,可在2022年底前缴纳;缴纳2022年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补缴。




如果您正即将就业、
打算换工作或者准备创业



◆ 大展宏“兔” ◆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所得税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

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政策来源: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4、《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2019〕183号)

5、《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皖财税法〔2021〕1322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0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

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9、《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10、《关于发布2022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皖人社秘〔2022〕184号)

1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12、《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2019〕183号)

13、《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皖财税法〔2021〕1322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无为市税务局
审核:芜湖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个人所得税科、企业所得税科、财产和行为税科、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
编发:芜湖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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