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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1月1日至1月9日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如何处理?五个问答帮您解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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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3-2-2 19: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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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芜湖税务
标题:
@小规模纳税人,1月1日至1月9日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如何处理?五个问答帮您解忧!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jgyMjgzMA==&mid=2652963540&idx=1&sn=1e88dcf9b4adead502404890875e1901&chksm=bd36c8958a414183eb20cb86dfbd72ca566203867c016d55d75737425af9216e3be3984473f0#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1-30 17:18
二维码:
-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
1月1日至1月9日已开具发票如何处理的五问五答
0
1
我公司为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2023年1月3日自行开具了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20.2万元,且本月只开具了上述发票。请问我公司是否需要追回上述免税发票并重新开具1%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2月申报期时如何申报相应税款?
已开具的免税发票无需追回,但在2月申报纳税时需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第3栏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中填写202000/1.01=200000元,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中填写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4000元并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政策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七条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0
2
我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2023年1月4日自行开具了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如果可以享受,是否必须追回上述免税发票?
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已开具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无需追回,只需申报时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即可。
政策原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03
我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2023年1月5日自行开具了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如果可以享受,是否必须追回上述专用发票?
已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减按1%征收率享受增值税政策。但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功能,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予以作废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享受。否则,需要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税销售收入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政策原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04
我是一位自然人,2023年1月3日在办税服务厅代开了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缴纳了税款。请问我是否能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是否必须追回发票?
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多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予以退还,且在财税2023年1号公告发布前已代开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无需追回。
政策原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第四条规定,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05
我是一位自然人,2023年1月3日在办税服务厅代开了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了税款。请问我如果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申请退还多缴纳的税款,是否必须追回发票?
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功能,需要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并交回需作废的代开发票后才能作废代开发票或申请代开红字发票,否则无法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退还多缴纳的税款。
政策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申请办理抵减或退还已缴纳税款,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
政策链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END—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无为市税务局
审核:芜湖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编发:芜湖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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