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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7〕5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厦门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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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ainan.chinatax.gov.cn/lawlibrary/zzs/24210.j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1997〕504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7〕5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厦门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7-09-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厦门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504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厦门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应税行为适用税种的请示》(厦国税流〔1997〕20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7)财税字第26号)第三条中所规定的电信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是指电信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无线发射电信服务。因此,对厦门市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移动通信设备维修中心(以下简称维修中心)的应税行为不能认定为提供电信劳务。
  二、维修中心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其他通讯器材以及修理通讯器材而取得的收入,均应征收增值税。
  三、鉴于过去对维修中心征税问题是由于企业经营、核算方式混乱以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94)财税字第26号理解不一致引起的,因此,对以往改变税种属性、混淆级次库别不再追究。自我局批复之日起,对维修中心上述收入改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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