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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答】1月热线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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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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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2 18: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天津武清税务
标题: 【热点问答】1月热线热点问题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jIyODMxMQ==&mid=2651457865&idx=2&sn=b7afc55c139266e787c15f5fdc9ec88f&chksm=bd12d4f18a655de7bd58e5e2892eab6ec0e0449800ca6907a212834a76b95d7c6d19a32d6182#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2-01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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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23年服务业还可以享受进项税额加计扣除吗?
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问:全电发票的开具金额总额度是如何调整的?
答:有以下几种调整方式:
(一)定期调整
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调整。
(二)临时调整
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开具金额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当月自动为其临时增加一次开具金额总额度。
(三)人工调整
人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应为纳税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武清区税务局
编发:天津武清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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