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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3-2-2 18:0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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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南通税务
标题:
12366热点问题,请及时关注(1月16日-29日)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xNzcwMzU0Ng==&mid=2247544716&idx=3&sn=167f66153fb035ded9da83b93fca5d3f&chksm=f9967d99cee1f48f4a0989e5cb1e608689dfb141aef2290ec78addeb358c16cfe9d3e1637946#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2-02 16:38
二维码:
-
1、小规模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政策应如何开具发票?税率如何选择?
答:按照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开票系统升级后,如果纳税人享受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1%开具。选择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选择“前期已开具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或者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或“因为实际经营业务需要,放弃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等原因。具体政策内容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及其解读。
2、 总局1号公告出台前,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免税开出的发票如何处理?
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如果纳税人符合上述规定,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在上述政策文件发布前已开具的免税发票无需追回。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若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月度销售额超过10万),纳税人应就该部分应税销售额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反之,申报免税即可。
3、纳税人在申报四季度财务报表时发现电子税务局“我的待办”下有《财务报表年度申报》的报表,是不是也需要在1月申报期前完成申报?
答:根据《关于规范企业财务报表报送的通知》(苏国税函〔2013〕248号)规定,财务报表按月报送的在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按季报送的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报送,年度财务报表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报送。
因此纳税人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报送《财务报表年度申报》报表即可。
4、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还能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免税政策吗?
答:根据《省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规〔2023〕1号)第一条规定,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享受免征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
5、南通地区灵活就业人员2023年养老和医疗保险现在开始缴费了吗?
答: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医疗保障局 省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 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暂行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23〕3号)规定,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暂按4494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暂按24042元执行。目前,2023年的缴费基数已经明确,灵活就业人员2023年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已经开放缴费,请缴费人通过“江苏税务社保缴纳”微信或支付宝小程序、 “江苏税务”APP等线上缴费渠道办理缴费。
6、纳税人已经完成本属期增值税申报,但办理清卡时提示:“核心征管未申报或未比对”,这是什么原因?
答:先确认纳税人是否按照“上报汇总-申报-清卡”的顺序完成纳税申报,如果不是,请按照正确顺序重新办理抄报手续;如果纳税人已经按照正确顺序办理抄报税,可作废并重新申报或者更正当期增值税报表后再清卡;如果以上几种方式都无法清卡成功,建议纳税人携带税控设备至办税服务厅办理清卡手续。
◆
智能咨询网址:https://etax.jiangsu.chinatax.gov.cn/site/jiangsu/index.html#/h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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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市级12366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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