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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这些要点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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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3-2-1 01: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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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扬州税务
标题:
【提醒】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这些要点要知道!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MDkxNjA2NA==&mid=2247512441&idx=2&sn=3bf413598e6921ec9b2c145bb7b35326&chksm=ec1a62f6db6debe0188f1f158d01ab217b9926e5ad66b189053857020c7e2a2c48c4c6467343#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1-31 15:58
二维码:
-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要点
01、
非营利组织的哪些收入属于免税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02、认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03、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的材料
政策依据
《关于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税〔2018〕20号)
(一)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三)非营利组织法人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五)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新设立的非营利组织申请成立当年免税资格的,需提供本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材料及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成立当年的材料,不需要提供本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04、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材料报送时间
凡符合条件的组织,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材料。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原则上一年认定一次,有效期为五年。
05、注意事项
非营利组织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免税收入仅限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文件规定的收入。未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或虽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但有关收入不属于该文件规定免税范围的,不得享受免税优惠。
来源:扬州市税务局所得税科
编发:扬州市税务局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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