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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字〔1998〕10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机械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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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6 10:26: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ldms/front/lawArticleInfo/infoShow.do?lawArticleId=10686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财税字〔1998〕107号
文件名: 财税字〔1998〕10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机械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6-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机械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字〔1998〕107号


  为配合纺织压锭,调整纺机生产结构,鼓励我国的纺机出口,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将纺织机械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本通知所列纺机出口企业(具体名单详见附件二)自营(委托)出口的纺织机械,一律按17%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本通知所述的纺机是指棉纺织机械、印染机械及整理、轧光等其他纺织机械的总称。按照现行海关进出口税则分类,纺机共包括67个税号,纺机具体税号及名称详见《纺织机械税号清单》(附件一)。
  二、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对1998年1月1日至本通知文到之日前,本通知所列纺机出口企业自营(委托)出口的纺织机械,除已办妥退税手续的不作调整外,一律按本通知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纺织机械税号清单
  二、列名纺机出口企业名单


  附件一: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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