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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字〔1998〕10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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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ldms/front/lawArticleInfo/infoShow.do?lawArticleId=9039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财税字〔1998〕102号
文件名: 财税字〔1998〕10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6-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字〔1998〕102号


  为增强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等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缓解上述四个行业生产经营的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高煤炭等四类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煤炭出口退税率调为9%,煤炭的具体范围仍按财税字〔1997〕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钢材出口退税率调为11%,但对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顶进”国产钢材的退税率仍按财税字〔1998〕53号文件执行;
  水泥出口退税率调为11%;
  船舶出口退税率调为14%。
  二、本通知自1998年6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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