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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花来了] 美国国内收入局如何监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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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菜花来了
标题: 美国国内收入局如何监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1-28 11:59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wMTQwMzMzNQ==&mid=2247487432&idx=1&sn=9dfdd90112e7bbaebfd3c63672b3cec6&chksm=96ef3160a198b87659fb87fcf26d9153b4377f6b79cba369a74ef6ba218161ee92d51c481753#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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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刊于《中国税务报》2023年1月20日08版
作者:叶永青、王一骁、丁莹
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发展近百年,是全球主要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之一,占据全球私募股权市场50%以上的市场份额。2008年开始,美国进入金融机构严监管时代,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的法律监管日益规范健全,有效保护了投资人的利益。在税收监管方面,美国制定了相对明确的规范要求,为跨境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等相关主体提供税收确定性。
在美国,常见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结构主要是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rship)和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所得税方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般视为穿透实体(Pass-through Entities),基金本身不缴税,合伙收益及损失直接在合伙人层面确认。本文以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例,分析美国联邦税法层面,不同主体的一般性涉税处理规则。
基金管理人:所得性质不同适用税率有别
在联邦税层面,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收取的管理费在扣除相关成本之后,通常需要按经营所得缴纳所得税和自雇税。对于超额收益(超过预期收益率的收益),可能需要按照资本利得缴纳所得税。如果相关底层资产在出售前持有时间超过3年,可适用长期资本利得相关税率。根据美国国内收入局公布的2023纳税年度税率信息,经营所得适用的最高税率为37%,而长期资本利得适用的最高税率仅为20%。
需要注意的是,超额收益是否可以按照长期资本利得适用相对较低的所得税税率,一直存在争议。特朗普政府和拜登政府都曾宣称,要按照经营所得对超额收益进行征税。但是,特朗普政府颁布的《减税与就业法案》仅修改了适用长期资本利得税率需满足的资产持有时间要求,从1年调整到3年,而拜登政府的《重建美好未来法案》和《通胀削减法案》均未如其承诺的那样,对相关要求作出修改。

非居民管理人和投资人:需判断是否构成特定所得
在美国,非居民纳税人来源于美国境内的所得需要缴税。相应地,非居民基金管理人(投资人)从设立在美国境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取得收益,需要首先判断相应收益是否属于来源于美国境内的所得。在美国联邦税法上,所得来源地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判定规则较为复杂。
一般而言,非居民基金管理人为设立在美国境内的基金提供管理服务取得的管理费,以及取得涉及美国房地产项目的所得,均有可能被视为来源于美国境内的所得。非居民纳税人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取得的资本利得性质的所得,通常不会被视为来源于美国境内的所得。
对来源于美国境内的所得,如果相应所得同时构成“在美国贸易或经营”和“有效联系的所得”,非居民纳税人需按一般税率纳税;否则,将适用30%的税率或适用税收协定规定的优惠税率缴纳预提税。“在美国贸易或经营”和“有效联系的所得”判断标准十分复杂。就跨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言,如果该基金在美国的经营活动构成“在美国贸易或经营”,非居民合伙人则会被认定为构成“在美国贸易或经营”。需要注意的是,非居民有限合伙人不会单纯因为持有合伙份额而被认定构成“在美国贸易或经营”。
基于上述规则框架,在联邦税层面,对于设立在美国境内的基金的非居民管理人,如果有关基金收益不构成与在美国贸易或经营有效联系的所得,且不涉及美国房地产项目,其取得管理费或其他经营所得性质的收益(例如股息、利息等),通常需适用30%的税率在美国缴纳预提所得税,若有可适用的税收协定优惠税率则适用相应的优惠税率。对于非居民基金管理人取得的超额收益,因属于资本利得性质的所得,通常不会被认定为来源于美国的所得,因此无须在美国缴纳税款。但是,如果有关基金收益构成“有效联系的所得”,则无论是资本利得还是经营所得,都需要按一般所得税率在美国缴税,并由基金进行扣缴。
同理,当境外公司或非居民个人作为有限合伙人(非居民有限合伙人)投资于在美国境内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时,其从基金处置被投资公司股权中分得的收益,性质上属于资本利得,除涉及美国不动产项目外,一般无须在美国缴纳税款。如果非居民有限合伙人取得其他经营所得性质的收益(例如股息、利息等),有可能构成来源于美国的与在美国贸易或经营有效联系的所得,需要在美国缴纳预提所得税

基金的税务管理:按规定履行申报扣缴义务
在美国,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同合伙企业一样,每年要向美国国内收入局提交“Form 1065”表格,申报合伙收入、收益、损失、扣除等事项。对跨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言,自2021纳税年度起,如果存在涉外纳税事项,还需要提交“Schedule K2”和“Schedule K3”两份表格,并履行必要的扣缴或申报义务。
总体来看,在美国联邦税层面,基于收入来源地判断规则,以及是否构成与在美国贸易或经营有效联系的所得等制度设计,美国税法实际上为非居民投资美国境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保留了较为宽松的税收环境。实践中,多数基金投资人和管理人赚取投资回报的主要方式,是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阶段处置投资资产并进行分配。在这种分配形式下,非居民投资人、管理人最主要的收入在所得性质上往往不属于经营所得,无须在美国缴纳税款。需要提醒的是,美国通过构建合伙企业层面的纳税申报义务和申报体系,有效防范了税基侵蚀、强化了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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