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664
  • Tax100会员 33293
查看: 713|回复: 0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财税〔2013〕28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 东湖 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34259
2020-6-16 10:2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ysds//201307/t403786.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财税〔2013〕28号
文件名: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财税〔2013〕28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 东湖 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3-04-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 东湖 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3〕28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 东湖 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4月8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