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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经发〔2000〕10号 农业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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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ldms/front/lawArticleInfo/infoShow.do?lawArticleId=11219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农经发〔2000〕10号
文件名: 农经发〔2000〕10号 农业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10-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农业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
农经发〔2000〕10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0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0〕3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做好2000年农业和农村工作意见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办函〔2000〕13号)精神,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八部委行研究提出了《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这个《意见》规定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主管部门按照文件要求和程序进行了申报。经八部委行联席会议审定,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等151家企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附后)。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要按照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的要求,努力实现生产、加工、销售的有机结合和相互促进,逐步建立与农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新机制,在解决农产品流通不畅,搞好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业整体素质,应对WTO挑战和增加农民收入中做出新的贡献。
  列入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中的外商投资企业,不执行《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中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而应按现行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八部委行将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监测和管理,对在监测中不符合条件的,一律取消资格,不搞“终身制”。农业部将制定具体的监测与管理办法。
  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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