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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1〕8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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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ainan.chinatax.gov.cn/lawlibrary/zzs/23788.j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1〕882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1〕8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12-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1〕882号

为了加强对加油站成品油销售的增值税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目前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的加油站,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各地须于2001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于2002年1月15日前将加油站户数报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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