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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税]
【20230126 每日一税】财务人员一定不要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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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威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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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每日一税
标题:
【20230126 每日一税】财务人员一定不要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财务报表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1-26 06:59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ODgwMzk3MQ==&mid=2649678821&idx=1&sn=524abc81a8c4dca9a81ce9b129d05c91&chksm=883edc09bf49551f8a55fd90452f0ee01f679e36365cf06a7d843239e95c8a67a4e9ff3eac1d#rd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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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26 每日一税】
财务人员一定不要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财务报表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3207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2023年01月24日,有同学咨询:财务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财务报表有无法律风险?现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2023年01月24日,农历癸卯年(兔年)正月初三,我一发小的闺女来电咨询:财务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财务报表有无法律风险?
大惊。
原来发小的闺女在一公司做财务,受雇单位BOSS授意其编制虚假财务报表并报送税务机关。
大过年的,欢欢喜喜过新年才是,本不愿提及偷、逃、抗、骗税有关话题,但这通电话咨询话题对财务人员的至关重要,鉴于同为财务同行,有义务提醒:财务人员一定不要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财务报表。
为什么呢?
因为财务人员,特别是作为具有专业知识和能力的报税人员,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财务报表等纳税申报资料,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后果,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会被税务机关认定偷税,构成犯罪的,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领的是买白菜的钱,操了卖白FEN的心,胆太大了。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务中,有的财务以为:我仅仅报送了虚假的财务报表,怎么会被认为偷税呢?
财务人员,具备正确编制财务报表的能力和知识,理应依法正确编制财务报表和申报纳税;但编制虚假财务报表并报送税务机关,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事实,很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是故意编制虚假报表,达到偷税的目的,被认定为偷税,追缴税款、滞纳金,处罚款,甚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代价太大,不值得。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也早在2002年明确,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为虚假纳税申报。
由此可见,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财务报表是司法机关认定虚假纳税申报手段之一,税务机关同样会认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财务报表是虚假纳税申报,导致少缴税款,被认定偷税风险极大。
法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
案例:2017年5月18日,被告营口市老边区地方税务局接到原告营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偷税
举报,于2017年5月22日对原告单位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营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证面积7240平方米,纳税人实际申报土地面积为864平方米,纳税人进行了虚假的纳税申报。
二审法院观点:上诉人有申报税款的义务,
明知自有产权房屋及土地使用面积,而作
不实申报
,系
虚假申报
。
上诉人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一句话: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为虚假的纳税申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要小心,别玩火。
财务人员:一定不要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财务报表。
延伸阅读
税案观察:经营期间拒不申报纳税,法人无罪实际经营者被判逃税罪
警钟长鸣:个税扣而不缴,零申报被判逃税罪(含真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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