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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叶税舟] 2022年我国海关监管特殊区域进出口情况与易混淆概念辨析

匿名  发表于 2023-1-29 09:31:48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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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一叶税舟
标题: 2022年我国海关监管特殊区域进出口情况与易混淆概念辨析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1-25 19:23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ODEzMDYwMQ==&mid=2651947629&idx=1&sn=f3d929aa79090e94466b71dc39f3211c&chksm=8c0a13abbb7d9abd93bd994e5b59444ba26f5cccbf5d99ff11fef66e193f650c3753dea75b25#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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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我国海关监管特殊区域进出口情况与易混淆概念辨析


朱秋沅


一、2022年我国海关监管特殊区域的进出口情况
下表反映了我国六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总值(单位:万元人民币)前20位的区域(并不仅限于综保区,而是六类区域的综合统计)。同时,表中也列明2022年与2021年比较的增减情况。在表格中的“比去年±%”,是指与2021年相比的增减百分比。
2022全年,全国九个保税区进出口总值172,468,762万人民币(其中天津港保税区在2022年时列入统计,但当前其已经与天津港综合保税区整合优化为新的“天津港综合保税区”)。全国一百五十余个综合保税区进出口总值为656,431,785万人民币。
文末附有截至2022年12月底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分布及名单。
进出口

出口

进口


二、海关监管区与海关特殊监管区
(一)海关监管区
海关监管区是指《海关法》第一百条所规定的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实施监督管理的场所和地点,包括①海关特殊监管区域,②保税监管场所,③海关监管作业场所,④免税商店,以及⑤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和地点。监管执法的对象是有形物,依据的是海关法和海关政策。下文中将本段定义中所列的几种具体形式进行简述。
(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法律地位
在《经修订的京都公约》和《欧盟海关法典》中,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也称为Free Zone,其制度设计的初衷是各经济体通过为各种货物提供保税或免受关税措施约束等措施,以及便利通关待遇来减低企业因货物跨境而产生的成本负担,从而促进自身经济的发展。该制度对货物跨境成本负担较为敏感的企业较为有利,尤其有助于中间品和中小企业深度融入全球价值链。
按照《经修订的京都公约》的规定,“关境”(Customs Territory)是海关法所适用的地域。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中,除了关税制度存在特殊规定外,其他的海关制度仍然适用,如通关及其便利化制度、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等适用。
我国海关根据《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食品安全法》等海关法律法规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实施管理,并为了规范海关对此类区域的管理,促进此类区域的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还专门制定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规章,如2022年1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256号公布了《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因此,我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处于海关监管之下,主要是在进出口环节税方面适用特殊措施。在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也属于“海关监管区”的一种。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即使“特殊”仍然是海关监管区的一种类型,虽然在进口环节税方面具有优惠待遇,在通关手续方面享有便利措施,但并不能免予海关监管。
(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种类与数量
我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具体细分包括六类,即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保税区和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6号)要求进行类型整合,即逐步将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及符合条件的保税区整合为综合保税区。
根据海关总署自贸区和特殊区域发展司发布的数据,截至2022年12月,通过不断整合优化,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总量共计168个。其中综合保税区156个,保税区8个,保税港区2个,跨境工业区1个,出口加工区1个。综保区占现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数量的比例达92.86%,已成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绝对主力。

在2022年中,新设了青岛空港综合保税区、台州综合保税区,天津港保税区与天津港综合保税区整合优化为新的天津港综合保税区。目前各地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数量分布如下:

(点击图片看大图)
此外,虽然我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2006年9月11日海关总署第152号令公布,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第一次修正)中的第二条规定:“上海钻石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办理钻石进出口和钻石交易手续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但从其性质上看,更适合理解为属于“海关保税监管场所”。
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海关监管特殊区域
目前“海关监管特殊区域”仅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贸易自由便利”章节中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全岛封关运作的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关监管特殊区域制度。其主要的进出管理措施是:
一线进出方面,即境外与海南自由贸易港之间,货物、物品可以自由进出,海关依法进行监管,列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清单的除外。
二线进出方面,①货物由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境内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内地)(二线),原则上按进口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物品由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按规定进行监管。②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前往内地的运输工具,简化进口管理。货物、物品以及运输工具由内地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二线),按国内流通规定管理。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自贸试验区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在地理范围、政策与法律适用等方面都不能等同于“自由贸易试验区”。
虽然海关监管特殊区域与我国的自贸试验区发展与所实施政策密切相关,如我国首个自贸试验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就是以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等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但后续随着自贸试验区的不断发展,自贸试验区的地理范围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已经不能完全重合。同时,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所实施的政策与法律制度是针对于货物贸易而言的。即使有一些措施对于服务贸易和投资存在重要的影响,但其直接针对的对象仍然是货物贸易。而自贸试验区所实施的政策不仅限于货物贸易,也包括投资、金融、服务贸易等。

另,对于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等概念辨析请待后续推送。




朱秋沅:上海海关学院法律系教授,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副会长
(海关总署自贸司2023年1月17日发布)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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