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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金智库] 预重整的理论来源、操作流程、管理人的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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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启金智库
标题: 预重整的理论来源、操作流程、管理人的选定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1-25 10:4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2NTM4NTM1NQ==&mid=2247572963&idx=5&sn=362fc423c50293bc9787cb42bc7294df&chksm=ea9db907ddea30111dbb0ff6ef39595c12b5b7b90d2e7eb031dc738e0b30a04e5e173ee8797b#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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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重整系列 1| 关于预重整的基础理论
01 什么是预重整
预重整,是指在债务企业进入法定重整程序之前,债权人与债务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就债权债务等事项进行协商讨论并达成重整计划草案,以此来挽救债务危机企业的一种制度。
在我国的破产法中没有明确规定预重整制度,它是我国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形成并借鉴国外的预重整制度从而产生的一种新型重整方式。现阶段,该制度在破产实务中已经开始应用,取得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从程序设计上看,预重整制度是法庭外重组与传统破产重整的混合形态。它汲取了法庭外重组和破产重整的长处,同时也避免了法庭外重组和破产重整二者存在的缺陷,有效的提高了困境企业进行重整的效益。
02 预重整与法庭外重组
预重整相较于法庭外重组,差别主要在于:
1. 关于程序中达成的各项协议的效力问题。通过法庭外重组达成的各项协议最多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较弱,且无法约束未达成合意的其他债权人。而通过预重整达成的各项协议特别是重整计划,可以在法院加以确认后产生司法公信力,而且可以产生约束全部债权人的效力,保证各方协商结果的确定性。
2.预重整是法庭外重组程序的进一步发展,使其能够与破产重整程序相衔接。法庭外重组是由债务人自发进行的,而预重整则介入了其他主体。比如,在预重整过程中需要选定管理人、需要法院对重整计划进行批准等。预重整不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协商的结果,其他主体的参与使得预重整的进行更加科学合理、更加高效透明,从而克服了法庭外重组中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
3.预重整在进入司法程序后会产生担保物权暂停行使、取回权受限、个别清偿禁止等与破产重整相同的法律效力,而法庭外重组则没有相关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在法庭外重组的情况下,由于缺乏相关的制度保障,债务人的资产可能会随着协商的推进而减少,从而使自己的债权面临不能清偿的风险,因此选择法庭外重组对于债权人而言存在一定的风险。
4.预重整程序中的重整方案相较于法庭外重组中的重组协议获得债权人通过的可能性增大,能够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利益和债务企业的挽救。在预重整程序中,预重整方案的表决方式沿用传统破产重整的“多数决”,只需要满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即可。之后该重整方案经过法院的审查批准即可产生约束全体债权人的法律效力,但是在法庭外重组程序中,重组协议必须获得全体债权人的一致同意才能够产生约束全体债权人的效力,对比可见,通过预重整的方式能够使重整方案被通过的可能性提高,从而增加企业拯救成功的可能。
03 预重整与破产重整
预重整相较于破产重整,区别主要在于:
1.预重整能够节约重整的成本和时间、提高重整的效率。破产重整从申请到重整计划的执行,需要持续时间较长,导致重整效率低下,时间和资源浪费严重。而预重整由于前期由困境企业自身参与并主导,积极性较高,因此重整过程中会注重时间、资源的投入以及重整的效率,当预重整进入到司法程序中,各项工作大大简化,因此法院的工作效率也能够显著提高。
2.预重整比破产重整更能尊重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意思自治,充分发挥双方重整的积极性,降低司法负累。传统的破产重整由于在法院的主导下进行,重整计划很难使双方都满意,债务人企业与其债权人可能就重整计划存在很多分歧,耽误重整进度、降低重整效率。而预重整在进入司法程序之前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自由协商,充分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由此会使得各方都积极地参与重整,以期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的利益。
3.预重整能够使债务人保持对自身的管理控制权,保证债务人企业的正常运行,有效降低因企业重整对债务人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破产重整自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时便需要指定管理人对债务人企业进行管理,从而导致债务人企业丧失经营控制权。在预重整过程中由债务人继续保有对本企业的经营控制权,权利人在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之前法院不会主动介入到企业的经营管理,而且由于债务人与债权人在进入司法程序前已经就重整方案协商一致,债务人企业仍然可以保有自身的经营控制权,原管理者可以继续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经营计划、处理经营事务,从而使重整可能对债务人造成的不利影响尽量降低,保证债务人企业能够继续平稳运营。
4.预重整制度能够最大程度地保护与预重整存在利益关系的相关主体的利益,有利于预重整计划的制定,提升了重整成功的可能,同时也降低了后期对重整计划争议的可能性。预重整制度在进入司法程序前的信息披露更为完善,在预重整程序中必须遵守预重整制度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因而必须保证各分组债权人可以提前获取债务人企业关于破产预重整方案的相关信息,使各债权人能够及时获取各方面充分的信息。正因如此,债务人企业的相关状况必须做到公开透明,使各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得到更好地保护。利益相关者能够对债务人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最大程度的了解从而做出符合自身利益的最佳决定,由此也能够降低后期利益相关者对重整计划争议的可能性。
04.预重整方案的价值
通过上文对预重整与法庭外重组、破产重整制度的比较,将预重整制度的价值整理如下:
1. 对于破产重整体系来说:预重整制度的存在和发展是整个破产重整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并非是对破产重整、法庭外重组的推翻,而是在前两者的基础上进行吸收改进,满足多样化的实务需求,从而使破产重整的整个制度体系更加缜密完善。
2. 对于困境企业本身来说:以预重整的方式来挽救困境企业,使得企业承担的时间、金钱成本显著减少,同时重整效益显著提升;预重整能够提升重整成功的可能性和质量;困境企业通过预重整可以最大程度地正确评估自身价值,从而使债务人和债权人都能够做好预期;预重整制度能够使困境企业在尚未出现破产重整的原因前尽早开始自救,从而避免企业的损失进一步加大。
3. 对于法院来说:预重整制度的运用,有效的减轻了法院的程序负累,节约了司法资源,减轻法院负担,对法院存在巨大价值。
4. 对于整个社会来说:预重整制度的运用能够避免社会资源浪费;预重整的应用降低了重整的时间和经济成本,提升重整的质量,有利于实现公平和效率的有机结合;预重整制度的应用,为困境企业摆脱困境提供了全新的路径,能够对尚有市场存在价值的企业进行拯救,帮助其走出困境,从而避免了企业破产所造成的一系列社会经济连锁反应。
预重整系列2 | 关于预重整的操作流程

预重整的操作流程,具体是指在预重整过程中各项工作的顺序,包括环节、步骤和程序。我们只有清晰地把握预重整的操纵流程,才能确保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根据每个案件情况的不同,预重整的操作流程存在差异,但是整体上相同。
根据相关司法实践,我们将预重整的操作流程整理如下:
一、债务企业的前期准备
在实践中,企业如果出现债务危机,在申请预重整前需要做的准备工作如下:
  1 分析企业是否符合破产重整的条件
预重整程序启动的条件是债务企业具有破产重整的原因,因此在提出预重整的申请前需要先分析企业是否具有破产重整的原因。如果达不到破产重整的条件或者不具备破产重整的原因的,不能申请破产重整和预重整,即使提出申请,政府和法院也不会予以受理。
2 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对资产和负债情况进行审计和评估
债务企业在申请预重整时,需要有证明自身具有破产重整原因的证据资料,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可以成为证明其具备破产重整原因最有力的证据。
3 股东会、董事会做出预重整决定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企业进行预重整不同于申请破产重整,由于预重整过程中通常由企业自行治理,所以申请预重整需要债务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作出同意预重整的决定;出资人提出破产重整或者预重整申请的,不需要股东会、董事会作出决定;债务企业自己申请重整或者预重整的,属于《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的情形,应当依照《公司法》第37条 、第46条的规定,由股东会、董事会作出决定。
4 准备预算重整的相关申请材料
债权人申请预重整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预重整申请书,该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事项以及申请预重整的理由;
(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3)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和最新工商登记材料;
(4)债务人具有破产重整原因的证据;
(5)债务人具有重整价值的证据。
债务人自行申请预重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股东会、董事会作出预重整的议或决定;
(2)如有意向投资人的,提交意向投资人同意预重整的材料,或者投资意向书、协议书;
(3)资产及负债明细;
(4)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5)债权债务及担保情况表;
(6)诉讼、仲裁及执行情况清单;
(7)预重整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法院介入的工作流程
1 受理申请
由于预重整不同于法定重整,因此法院在接受预重整申请时,会对预重整案件编立“破预登”或编“立调”或“引调”案号。
2 举行听证
对于破产重整和预重整,我国破产法并未设置相应的听证程序,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5条中指出:对于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债务规模较大,或者涉及上市公司重整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审查重整申请时,可以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听证。债权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也可以参加听证。听证期间不计入重整申请审查期限。据此,对于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债务规模较大的,法院在接受申请后裁定受理前可以进行听证。
3 决定预重整
债权人、债务人提出预重整申请,法院认为确有必要预重整的,可以作出预重整决定。
4 指定管理人
法院决定对债务企业进行预重整的,应参照破产管理人制度指定预重整管理人。
5 选任主导债权人或组建债权人委员会,并建立债权人联络与协商机制
6 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指导预重整的内容并制定方案
三、政府受理的操作流程
地方政府受理预重整的工作流程总体上参照法院介入的工作流程,但是政府受理预重整的工作流程相对比较灵活。具体如下:
1 政府负责预重整的部门在接到申请后,进行形式审查,认为预重整申请符合条件的,在受理前召开听证会时,为了在预重整过程中使相关职能部门予以配合,可以吸收有关职能部门的人员参加听证会,听取他们的意见。
2 为了使预重整与法定重整相衔接,负责预重整的政府部门或机构在决定受理预重整申请前,通常都会与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联系与衔接。政府作出预重整决定的,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预重整案件进行诉前登记。
3 负责预重整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受理预重整案件后,认为企业符合重整的相关条件并具备拯救价值的,应当作出预重整的决定。
4 政府作出预重整决定的,可以参照破产管理人制度指定预重整管理人,或者抽调相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清算组,对预重整的工作负责。
在政府作出预重整的决定后,应将预重整中的相关事务交给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投资人等自行操作。
四、预重整实施阶段的操作流程
在预重整的实施阶段,应当根据个案情况的不同确定具体的操作流程,但大致顺序如下:
1 制定预重整工作方案。由债务企业和预重整管理人就预重整的工作事项、工作时间、工作方法以及具体要求等作出合理安排。为了预重整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的工作方案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查通过。
2 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向预重整管理人申报债权。预重整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审查、确认,并登记造册、编制债权表。
3 招募战略投资人。与有意向的投资人商谈关于投资条件、投资方式等,在商谈一致后,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
4 拟定预重整计划方案。在初步拟定方案后,向债权人、出资人以及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征求意见,根据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
5 处置部分资产,清偿债务。根据《企业破产法》中关于重整的规定,在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适当处置债务企业的部分资产,清偿部分债务,以减轻预重整的负担。
5 召开临时债权人会议。根据《企业破产法》中重整的表决规则,对预重整计划方案进行表决通过。
6 报告预重整工作状况。债务企业和管理人向决定预重整的法院或者政府报告预重整的相关工作情况。
7 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方案。
8 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法院认为重整计划方案合法的,裁定受理。预重整程序正式转入法定重整程序。
预重整系列3 | 关于预重整管理人
一、预重整管理人的选任
现阶段,各地在预重整程序中选任管理人大多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法院的相关规定,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预重整启动模式和决定者的不同,与破产管理人相比,预重整管理人的角色和履职是有很大差别的。
01 预重整管理人的任选资格
因预重整尚无法律规范,对于其管理人的任选资格也没有相关法律依据。但考虑到后期与法定重整管理人的衔接问题,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进行选任。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4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适格的破产管理人有三类:一是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二是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三是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例如取得执业资格的律师和取得注册资格的会计师等。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破产管理人,应当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一是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二是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三是具有一定的执业业绩、专业水准和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4条第三款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一是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二是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三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四是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具有上述情形之一,即使已经担任预重整管理人,也不能继续担任重整管理人。
02 法院选任预重整管理人
法院选任破产管理人已经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制度,预重整管理人的选任方式可以参照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进行。具体包括以下四种:
第一,随机选任。按照此种方式,将每件申报的破产案件与候选管理人进行电脑随机抽签配对确定管理人,适用于各类普通的破产案件。
第二,竞争选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下简称《管理人规定》)第21条规定,我国个案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也可以采取竞争模式,但有两个范围限制:一是限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破产案件和“在全国范围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的企业破产案件”;二是“邀请编入各地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竞争”。另外,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少于三家。
第三,推荐指定。此种方式一般适用于经过行政清理、清算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案件,对于该类案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推荐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内有一定资质的中介机构为候选管理人的,法院可以指定其为管理人。
第四,直接指定。仅适用于清算组为管理人的情形。具体参照《管理人规定》第18条之规定。
03 政府选任预重整管理人
政府选任预重整管理人,一般会参照法院选任破产管理人制度自行规范选任的相关程序、条件等,随后通过招募、竞选或者自行组建等方式指定预重整管理人,并授予预重整管理人职责。例如,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司《企业金融风险处置工作府院联席会议纪要》规定:“预重整程序由属地政府启动,并指定入选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04 当事人自行选任预重整管理人
在法院和政府尚未介入的情况下,债权人与债务人、出资人以及投资人自行组织预重整的,由当事人自行选任预重整管理人。当事人自行选任的,法院和政府不予干涉。
二、预重整管理人的角色与职责
预重整管理人不是法定管理人,其角色与职责范围应当另行分析和探讨。
01 预重整管理人是临时管理人
预重整与法定重整存在区别,预重整管理人也并不是正式的破产管理人,在预重整成功后转入法定重整程序,预重整管理人并不必然被法院指定为破产管理人,于此,实践中预重整管理人通常被称为“临时管理人”。如果预重整失败,预重整程序结束,预重整管理人也随之结束使命;如果预重整失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即使原预重整管理人符合继续担任清算管理人的条件,也应当另行发文指定。
02 预重整管理人的职责范围
预重整并不是法定重整,其功能是有限的,主要在于把债务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等基本情况梳理清楚,组织出资人、债权人、债务人等利害关系人进行商谈,引入投资人注入资金,进行资产和债务重组,然后拟定重整计划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通过。
目前,对于预重整管理人的职责范围,最高院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深圳市中院首次对该问题予以明确,根据《深圳中院审理重整案件指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预重整期间,管理人履行以下职责:(1)调查债务人的基本情况、资产及负债情况;(2)推动债务人与其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进行协商,引导各方就重整方案达成共识;(3)债务人继续经营的,监督债务人的经营。深圳中院的这条规定值得推广,但是显然其职责范围过于狭窄。
我们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第25条规定来确定预重整管理人的职责:(1)指导、协助和监督债务人自行预重整;(2)调查债务人财产、负债状况;(3)受理、审查、确认申报债权;(4)协助债务人引入投资人和继续营业;(5)协助、督促债务人制作预重整计划方案;(6)提议召开临时债权人会议讨论预重整计划方案等重大事项;(7)向决定预重整的机关报告债务人重大、重要的预重整工作情况;(8)接受债务人委托,代理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来源:盈科郑州争议解决与破产清算团队
产融公会&启金智库 将于2023年2月4-5日(周六/日)北京 举办困境地产不良项目盘活的基金模式或财务投资、债务重组与资产收并购、保交楼实操及税务筹划要点和案例专题培训。特邀5位行业实战一线资深人士主讲分享实操要点、宝贵经验和实战案例,诚邀您的出席!
【课程提纲】
第一讲、基金模式下困境地产投资重整的痛点规律、操盘赚钱理论及重整处置的实务案例
(时间:2月4日上午9:00-12:00 )
· 主讲嘉宾:焦青伟,鼎晖投资夹层与信用投资部副总裁。
一、困境地产投资的痛点和规律
(一)困境地产投资的痛点
(二)单体困境地产项目的发展规律及应对实务
(三)分析解决各关键角色心态发展变化
二、如何建立单体地产不良资产数据库
特点一:相对透明
特点二:利益关系多,法律关系复杂
特点三:土增税额巨大
特点四:算不过账
特点五:资产手续瑕疵
特点六:工程问题
特点七:资金密集
三、基金模式下单体地产不良资产操盘及赚钱理论
(一)与开发商、服务商合作
(二)投资策略比较-一前一后、一轻一重
(三)基金模式下单体地产不良资产操盘及赚钱理论
四、单体地产不良资产处置案例
(一)案例一:和解重整
(二)案例二:债务重组特殊机会
(三)案例三:和解背景下的法拍抵债
五、破产重整投资角度经验分析
1、谁的意志
2、选择和谁合作
3、选择什么阶段
4、选择什么角度
5、其他问题
六、破产重整实操案例
(一)强力型破产重整案例
(二)共力型破产重整案例
七、互动答疑
第二讲、“保交楼”政策下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处置与项目盘活实务操作程序与案例
(时间:2月4日下午14:00-16:00 )
·主讲嘉宾:熊志刚,北京恒安风控总经理。不动产证券化研究中心(RSRC)副秘书长,与国内多家信托公司及地产基金开展合作,参与产品设计及投后管理的项目存量超500亿元。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成因解析
(一)销售市场下行
(二)融资环境继续恶化
(三)挪用预售资金
(四)表外融资或担保引起债务纠纷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化解模式与优缺点
(一)债权转让
(二)底层资产转让
(三)盘活项目
三、盘活项目的操作程序
(一)风险评估
——摸清家底:经营净现金流、处置所得、重大问题与应对
(二)处置模式决策
——基于项目风险评估和金融机构自身机制确定风险处置模式
(三)接盘谈判
——以打促谈、拉打结合、隔离风险,结构多样化
(四)项目接管
——全方位接管,全面深入分析,形成接管报告
(五)确定开发模式(代建+代管模式/托管模式)
(六)项目管理
四、案例——
(一)成都某超级大盘
—— 主体暴雷,净现金流为负
(二)团泊湖某项目(二期)
——主体暴雷,资金链断裂
(三)昆山某项目(二期)
——公司瘫痪,项目资金紧张
五、互动答疑
互动交流· 困境房企及不良地产项目税务管理与筹划
(时间:2月4日下午17:00-18:00 )
·交流嘉宾:孙炳家,中税咨询副总裁、地产与基建业务全国领导合伙人。近20年国内一线地产公司工作经历,先后供职于鲁能集团、海尔集团、绿城集团、中弘控股、华夏幸福和奥山控股等6家房地产公司,分别担任过项目财务总、区域公司财务总、总部财务中心总经理、总部审计监察中心总经理、区域总经理、区域集团副总裁等职务。
第三讲、财务投资视角下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投,融,管,退”全链条实务与案例
(时间:2月5日上午09:00-12:00 )
·主讲嘉宾:郭浙生,常州云鼎创始人/总裁。
一、投:破产重整项目来源渠道和前期尽职调查以及成本测算
(一)项目来源渠道
(二)前期尽职调查及成本测算
(三)前期加强与法院及破产管理人的协调沟通
(四)税务筹划
二、融:SPV公司GP和LP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一)融前调查
(二)融时审查
(三)融后检查
(四)合规问责
(五)风险预警
(六)预案措施
三、管:依据《重整计划》对破产企业信用修复
(一)关于重整方企业登记、变更、股权转让等手续要点
(二)久悬睡眠账户的销户工作
(三)关于重整投资方企业变更税务备案的工作流程
(四)关于删除破产公司在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工作
(五)国土、住建部门信用修复中的风险隐患
(六)住建规划消防防震部门信用修复中的风险隐患
(七)问题总结及解决措施
四、退:项目整体转让、部分转让退出、复建销售退出
五、互动答疑
第四讲、房企困境下关于收并购专业落地操作及不良债权项目收并购案例复盘
(时间:2月5日下午14:00-17:00)
·主讲嘉宾:X老师,TOP上市房企投资常务副总经理。
一、房地产收并购具体落地模式及相应溯源
(一)地产主流投资模式与标准投资流程
(二)投前风险筛查及尽职调查开展
(三)鉴别并购交易中的伪共管
(四)对比并购落地模式之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
(五)不良资产转让落地形式之建工程转让与旧房转让
二、并购交易中关于财报调整下的核心资产价值与股权对价认定
(一)实操中关于资产负债表的解读与调整方式
(二)核心资产的确认与股权价值的确定方法
三、不良资产收购中涉及在建工程转让和旧房转让的落地测算要点
(一)根据工程进度下的转让形式匹配相应的不良项目类型
(二)旧房转让下各项税费征收方式划分界面
(三)旧房转让下土增税抵扣项目金额的确认方式
(四)在建工程转让交易时的增值税与土增税计算要点
四、房地产并购结构设计、交易要点与协议设计与雷区盘点
(一)直接收购、间接收购与土地作价入股等股权收购模式的标准结构设计与协议关联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垫资建设到25%下的资产收购模式的标准结构设计与协议关联
(三)盘点并购交易场见雷区及相应避雷措施
五、通过复盘不良债权收购案例总结各环节交易风险及解决方案
(一)解密房地产项目不良债权的特点
(二)实操中对于房地产项目不良债权的处置方式
(三)通过复盘总结不良债权收购过程中各环节可能出现的交易风险及相关解决方案
六、互动答疑
报名方式:
15001156573(电话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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