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人数
1554
Tax100会员
33279
搜索
本版
帖子
用户
注册
登录
帐号
自动登录
找回密码
密码
登录
立即注册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税百:专业税务资讯
国际税收讲解
各种证件
搜索
本版
帖子
用户
x
搜索
Tax100 税百
»
论坛
›
全网热点文章
›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
上海
›
【涨知识】临时占用耕地复垦退税看过来
12366甬税有声|实际结算金额与签订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下
哪些渠道可以办理2023个税年度汇算?需要提交哪些资料?一篇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2
《黑神话:悟空》何以“出道”即“神话”:税惠政策助大圣们取得
领证过年!这3项证书正在发放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重点省份分类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全网最全】31个省市!残保金政策汇编及申
全网最全|2022年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汇总
2021年个税汇算容易出现哪些错误?税务总局
【全网最全】历史上最高规模退税减税!2022
查看:
223
|
回复:
0
【涨知识】临时占用耕地复垦退税看过来
[复制链接]
上海政策君
上海政策君
当前离线
积分
34259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税界元老
税界元老, 积分 34259, 距离下一级还需 54629 积分
税界元老, 积分 34259, 距离下一级还需 54629 积分
积分
34259
发消息
2023-1-20 03:30:34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上海税务
标题:
【涨知识】临时占用耕地复垦退税看过来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Mzk5OTgyMQ==&mid=2653452411&idx=2&sn=2363bc4b662527cf37fc1ef9680a2aef&chksm=84313559b346bc4f64a586d3617aeb09c8b28ef55dff173e2f44ca4efaf5423ff530dd8f59e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1-19 16:01
二维码:
-
财务小咪
申税小微你好,我公司是一家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经常临时租用村民耕地用于作为料场、混凝土拌合场等,前期已按规定缴纳了耕地占用税,听说复垦后是可以退还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对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在批准临时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
但是,要想全额退还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哟:
1.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在一般不超过2年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2.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书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30日内
向耕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这个很重要,如果因纳税人原因逾期申报缴纳产生滞纳金,即使符合了
法定的复垦退税条件
,也只能退缴纳的税款,不能退滞纳金。
3.复垦认定。占地结束后,纳税人必须在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
1年内
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依法复垦应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并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申税小微
财务小咪
您刚才说“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依法复垦”,我从哪里得知占用耕地的期限呢?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发的临时占地批准文书上面会有用地期限的。
申税小微
财务小咪
我去哪里办理退税呢?
您可以持临时占用耕地批准文书、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原完税凭证等资料,前往耕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厅办理即可。
申税小微
财务小咪
谢谢!我这就去办理。
相关帖子
•
2000亿元专项再贷款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金融业“做加法”支持碳减排
•
六个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 百余项改革举措利企便民
•
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坚持把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作为重中之重
•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答记者问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
国常会审议通过“十四五”推进国家政务信息化规划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返回列表
浏览过的版块
贵州
广东
河北
湖南
湖北
四川
江苏
内蒙古
新疆
福建
官方链接
中国人大网
中国政府网
发改委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税务局
天津市税务局
河北省税务局
山西省税务局
内蒙古税务局
辽宁省税务局
吉林省税务局
黑龙江税务局
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福建省税务局
山东省税务局
江西省税务局
河南省税务局
湖北省税务局
湖南省税务局
广东省税务局
广西税务总局
海南省税务局
重庆市税务局
四川省税务局
贵州省税务局
云南省税务局
西藏税务总局
甘肃省税务局
陕西省税务局
青海省税务局
宁夏税务总局
新疆税务总局
大连市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
厦门市税务局
青岛市税务局
深圳市税务局
友情链接
51社保
信用卡申请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
Tax100
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