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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这种情况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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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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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 01:00: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河南税务
标题: 符合这种情况免征增值税!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TYxNDUwNQ==&mid=2650690792&idx=1&sn=35fc8ef1654317e7c81e90803407d1a3&chksm=beff2eae8988a7b8e960db6734fbbd7c6e2e24ed0690a8c2e7c2e10db0df73f5719c081dd36a#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1-19 12:00
二维码: -

@小规模纳税人,满足这些条件可减免增值税!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1号公告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1号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税务总局1号公告)。税务总局1号公告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详细阅读>>
1.两部门发文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
2.细则来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明确(附解读)


编发:河南税务新媒体
责编:安亮亮 徐方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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